法改會倡仲裁案可按結果收費 提3協議均設上限

2021-12-15 11:58

法改會建議容許律師於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收費架構」。
法改會建議容許律師於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收費架構」。

法律改革委員會完成有關仲裁收費的公眾諮詢,今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建議修改法律,容許律師可以在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提高本港作為主要仲裁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報告建議,律師可與當事人訂立3種協議,包括按條件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的協議。就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訂定成功收費應該參照基準訟費,成功收費上限定於訟費的100%;至於另外兩款協議,若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支付費用上限則是財務利益的50%。

就「按條件收費」協議是指根據律師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當事人同意只在自己就申索或法律程序取得成果時,方向律師支付一項「成功收費」的額外費用,數額可以是雙方議定的固定金額,也可按假若在法律程序過程中沒有訂立(ORFS ),律師本應收取費用的某個百分比額外計算。

「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則指根據律師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律師只在當事人在有關事宜中取得「財務利益」時方可收取費用,而該費用(稱為 DBA 費用)是參照該財務利益而計算,即按當事人在仲裁程序或通過仲裁程序所取得的金錢判給或和解協議的某個百分比計算。

而「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是指根據律師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律師與當事人約定律師會就期間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一定費用(通常是經折扣費用),並只在當事人在有關事宜中取得財務利益時,方可收取DBA 費用。

報告建議,附屬法例應列出詳細框架,並制定保障措施,包括要以書面訂立協議,並設有最少7天冷靜期。另外,為仲裁訂立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在關於人身傷害申索的範圍內屬無效及可執行。

小組委員會指,有關建議只限於仲裁及相關法院程序,強調這改革有必要進行,以提高香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並因應當事人日益殷切需求而提供釐定價格和收費形式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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