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發布煽動刊物涉國安罪拒保釋

2021-12-15 04:30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發布的羊村系列繪本。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發布的羊村系列繪本。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涉嫌因發布羊村系列繪本,五名理事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罪並非《香港國安法》制訂罪行,其中時任工會秘書伍巧怡申請保釋不果,上周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香港國安法》更嚴格的保釋門檻,是否適用於非《香港國安法》制訂罪行,結果上訴許可申請再遭駁回。終審庭昨早公布判決理由,認為本案所涉罪行無可避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香港國安法》條文與《基本法》二十三條一併解讀時,無論《香港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本地法例罪行,如包含「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便適用更嚴格的保釋門檻。
  判決理由提到《香港國安法》條文並未直接處理叛國、煽惑叛亂等罪行,反觀原有法例則有所對應,續指《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為與本地法例並行不悖,尋求兼容互補,不一致時則以《香港國安法》為先,以有效預防、遏止及懲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當《香港國安法》條文中提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沒有特別區分是否《香港國安法》罪行,故需取決於案件脈絡意圖。
國安法與本地法例並行不悖
  判決理由中引述《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五條舉例指任何人如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公職參選資格,故整體而言「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應詮釋為「可構成《香港國安法》罪行或保障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法例罪行」,無論是否《香港國安法》罪行,黎智英保釋終審案詮釋均適用。
  終院認為本案所涉罪無可避免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提到《香港國安法》第七條指明特區政府要盡早完成立法完善相關法律,結合政府須訂立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理解,煽動叛亂行為包括本案所涉罪行,均足以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終審庭終拒絕伍巧怡的上訴許可申請,認為上訴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並建議法官及與訟各方應積極主動將《香港國安法》相關事項迅速交付審訊,法庭亦應就此制訂並執行嚴格時間表。
  案件編號:終院刑事雜項三二——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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