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江樂士促侮辱執法人員行為刑事化 倡規管恐嚇法官政府律師等行為

2021-12-10 15:16

江樂士促立法規管恐嚇司法人員等,建議法例的最高刑罰是無限期監禁及無限額罰款。
江樂士促立法規管恐嚇司法人員等,建議法例的最高刑罰是無限期監禁及無限額罰款。

《國安法》現已生效18個月,亦已結束了無法無天的時期,江樂士今出席「香港律師同行」名為《國家安全法:進度與未完事項》的法律論壇時,建議香港應處理六項未完事項,包括:(1)保障司法人員(2)杜絕辱罵警務人員(3)定義假新聞並立法規管加以杜絕(4)保障內地人不受歧視(5)23條盡早立法(6)重啟《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江樂士提到近日恐嚇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低劣行為頻生,而現時法例刑事恐嚇法官一旦罪成,最高刑罰只是兩年監禁及罰款$2000,另如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則只是監禁5年,判刑阻嚇明顯不足。他認為當局應立法規管恐嚇司法人員、政府律師及執法人員的人士,建議法例的最高刑罰應是無限期監禁及無限額罰款,以助香港維持世界頂尖的司法制度及法律制度。

對於惡言辱罵警務人員一事,在香港言語上侮辱他人,包括公職人員,目前並不構成刑事罪行,香港政府亦未就侮辱執法公職人員立法,而立法會議員在2017年建議修改《公安條例》,把侮辱執法人員的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爲監禁三年及罰款二千元,但提案卻沒有進展,而法國和新加坡兩地有關禁止侮辱公職人員的法例則已實施最少 20 年。江樂士指襲擊、妨礙或抵抗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已屬犯罪,如把辱罵警務人員亦納入罪行中,亦算踏出一小步。

另外,江樂士認為當局應該首先正確定義假新聞,亦有必要立法規管假新聞。惟新加坡《防止網路錯誤資訊和操縱法》僅規管網上媒體,但不包括印刷媒體,故認為香港日後制定法例時應加以討論。

建立時間15:16
更新時間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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