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游乃強身份 裁定表證成立

2021-12-06 18:04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裁判官葉啓亮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本案表證成立,林卓廷出庭自辯。控方在盤問時質疑,林是知悉有警員因受賄而在案發當晚不作為,林否認,指不覺得如此受觸目的事件會有人這樣做,「如果係,真係蠢到無人有。」

控方亦指稱,林卓廷的目的在於「加強抹黑游乃強」,林再否認,指廉署介入調查更顯警力調動的荒謬,重申事件在社會上有高度關注。他稱,過往任職廉署調查主任的3年期間有接受相關訓練,清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II部的內容不得披露,因此自己在記招上絕口不指明調查指涉的是什麼。林之後供稱,不相信有人因自己在記招上的內容而得到提醒,「睇唔倒有合理可能性。」

林卓廷憶述,當日自己一直密切留意元朗的情況,在晚上港島遊行過後,認為該處可能有危險,擔心反對修例的示威者被襲擊,故決定前往元朗。他指,甫到埗便得知有人的背部被打,遂致電警方求助。未幾目睹白衣人指罵市民及施襲,自己超過20次警告及要求他們停手未遂,他們更衝入收費區「見人就打」,事後林的嘴、頭及手均有傷。

早上時分,控方反對由民主黨時任社區主任冼卓嵐拍攝當晚元朗西鐵站情況的影片呈堂,稱本案重點是披露游乃強受查,而非事件本身。辯方重申,此為史無前例的事件,當日有嚴重暴力,形容是「衰到極」,而警方失職,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若控方認為辯方案情是不爭的事實,影片便無價值。葉官終接納辯方解釋,批准影片呈堂。

44歲的林卓廷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法庭記者:湯璧瑜

建立時間13:29
更新時間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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