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721事件林卓廷否認披露受查人身分罪 證人同意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與防止賄賂條例不同
2021-12-01 16:50
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受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提出,林在3次記者會上只提及游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查,並非禁止披露的內容,而且這與公眾利益「有事無前例嘅關係」,因此可作為合理辯解。
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及高級檢控官鄭致行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同意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與《防止賄賂條例》有所不同,但在盤問下否認自己與林會面時,林曾說:「照了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唔係《防止賄賂條例》嗰度,所以唔受第30條限制。」他指出,2罪的調查內容很大可能重疊,若林提起,自己一定會提醒他不能披露相關資料。被問到廉署2日後即介入調查的原因之一,是因為警方沒有作適當反應阻止暴力蔓延,李僅回應它受公眾關注,亦有利益收受的可能。
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指,2019年7月21日,有市民在元朗被一群白衣人襲擊致重傷,游乃強帶隊在南邊圍村調查,事後會見記者,他處理的手法被傳媒廣泛報導。林卓廷在19及20年3次不同時間在立法會召開記者會,表明要追究警方,及交代最新跟進事件的情況,其中兩次有直播串流至社交平台。廉署調查後起訴他,林曾言:「我從來無咁做過,我只係指控721好多警察行為失當,呢個唔係《防止賄賂條例》30條底下。」
44歲的林卓廷在其中一次答辯時稱:「法官閣下,我絕不認罪。」他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即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控方3名證人已全部作供完畢,案件明早繼續。
法庭記者:湯璧瑜
建立時間11:46
更新時間16:50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