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寫明戲仿等定義是最好做法 不涉繞過版權擁有人作檢控

2021-11-24 15:59

黃福來指,在法律上不寫明定義是最好的做法。資料圖片
黃福來指,在法律上不寫明定義是最好的做法。資料圖片

政府就修訂版權條例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至明年2月23日。今次以《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為基礎,並新增戲仿、諷刺、滑稽、評論時事及引用作品等目的而使用作品可獲豁免。

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指,政府澄清刊事責任門檻,強調法庭在處理案件時,應以經濟損害,以及侵權行為會否替代原作品為重要考慮因素。他亦指,在「安全港」條文方面,會有《實務守則》配合。

諮詢文件所列明的豁免,不包括「認真翻唱」。他指,需平衡合理使用及保障權利,公眾諮詢文件已根據本港的現有情況及常見行為而提供豁免。認真翻唱是否不獲豁免需視乎目的,又指現時在YouTube上亦有cover歌曲,並指版權持有人可能默許其他人使用,因此不作起訴。

被問到相關定義是否太模糊時,他指政府於2013年曾作諮詢,認為在法律上不寫明定義是最好的做法,並認為可根據「common sense」理解,又指不寫明定義亦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當時的共識。他又指,諮詢文件提供更多、更好的豁免範圍,更照顧使用者需要。他亦指,條例的準則是擁有人是否同意,重申不牽涉政府繞過版權擁有人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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