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申出租汽車許可證被駁回提覆核 兩Uber司機求推翻交通審裁處決定
2021-11-24 13:09
兩名駕駛Tesla Model S電動車的Uber司機,3年前向運輸署署長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被拒,2人上訴至交通審裁處亦在3個月前遭駁回。2人認為處方決定屬法律上出錯,有關的《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亦涉違憲,並需法庭作出補救性詮釋,故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交通審裁處駁回其上訴的決定。
申請人為陳海濤及言偉豪(譯音,原名為Chen Hai Tao及Yin Wai Ho),答辯人為交通審裁處,建議利害方為運輸署署長。陳現年44歲,已婚育有兩子,任職餐飲業,月入近兩萬元。言現年34歲,現職私人司機,月入近兩萬元。
申請書中提及,兩名申請人均擁有Tesla Model S 電動車作為私人座駕,由於香港網約車服務需求殷切,而準備成為 Uber Black 司機夥伴,希望提供車齡少於一年的車輛型號,為顧客提供豪華的乘車體驗,並自由安排時間上線賺錢維生。二人的車輛應課稅值分別約為80萬元及78萬元。
2人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14(1)(e)條,向運輸署署長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但署長在2018年6月7日拒絕2人的申請,並指2人沒有提交任何出租車紀錄或具體理據,未能明確說明電召車服務及人均本地生產總值(GDP per capita)的增長與出租車服務需求的關係,其尊貴的出租車服務如何可滿足公眾對豪華乘車體驗的需求,其私家車如何滿足長者及殘疾人士的需要,故未能說服署長認為2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
2人上訴至交通審裁處的聆訊在2021年5月31日進行,交通審裁處在2021年8月31日駁回2人的上訴。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14(3)(b)條,如運輸署署長認為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可向申請人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方認為署方對「有合理理由需要」的理解出現法律上的錯誤,申請方當時爭議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的測試,是取決於出租汽車的車輛類型,而署方則認為是取決於2人報稱的出租汽車服務,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請方認為如其詮釋為正確,運輸署便應批出2人的「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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