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豬肉運輸司機涉行賄上司保職位 否認4項串謀控罪

2021-11-10 17:59

廉署調查主任曾政豪(左)及被告馬楚輝(右)。陳曉欣攝
廉署調查主任曾政豪(左)及被告馬楚輝(右)。陳曉欣攝

65歲前鮮豬肉運輸司機涉在公司不知情下,與上司私下協議減薪及縮短工時以換取繼續受僱。司機其後向廉署投訴上司疑「落格」其薪金差價時,被廉署懷疑他干犯《防止賄賂條例》,司機今於粉嶺裁判法院否認4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辯方反對廉署錄影會面呈堂,指被告受廉署職員誤導令他相信自己為投訴人,以及未有向被告表示疑犯有權行使緘默權。廉署調查主任供稱,他需要在有合理懷疑下才會對被告作警誡,故在被告透露公司不知情時,向上司請示後才警誡他。案件明續,辯方將繼續盤問廉署證人。

控方代表大律師單偉琛透露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2名被告公司的負責人及2名廉署職員。

庭上播放爭議的呈堂錄影會面片段,被告指他原本月入25000元,於2018年12月得知公司將失去大客戶,遂向經理提出願意減薪並減工時,雙方口頭協議下,被告須將月薪差價7000元交予經理,而被告可提早下班。被告稱他不知道經理如何運用該筆款項,經理向他表示款項是他「幫補下」的費用,被告估計款項為公司給經理交際費或車馬費,經理指公司會照常支薪25000元給他。及至2019年年初,被告懷疑經理將他的人工「落格」,但礙於沒有證據及投訴無門而未有向公司反映,遂向廉署報案。被告又提及,經理在協議前欠他約3萬元,約扣了9個月差價後經理還清款項。

被告馬楚輝為安準有限公司前全職司機,負責將豬肉由屠房運送到全港不同肉檔,案中的經理為其上司。馬被控4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控罪指他於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與該經理串謀向對方提供利益,免卻該經理每月償還5000元或7000元貸款的法律責任,作為對方協助被告繼續受僱於安準的誘因或報酬。

另外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相同目的與該經理串謀,向對方提供每月現金款項2000元或5000元。

時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曾政豪指,去年3月30日受上司指派,在廉署總部偕助理調查主任曾柏皓,在接見室會見報案人被告,向他查問案件指控、公司背景及被告的職責。被告提及得知公司生意差要裁員,向經理表示自己願意減人工及工時,但公司對他減薪一事不知情。

曾隨即對被告指出,他的行為可能犯法,要改為將被告當作疑犯接見並向上司匯報事件。曾返回接見室後向被告解釋他可能觸犯兩罪,並向被告解釋接受調查的疑犯權利通知書,被告稱明白及簽署,曾其後獲被告同意,在警誡下開始錄影會面。

曾在辯方大律師伍健民盤問下指,其上司在他會見被告前向他簡述過投訴人,即被告的投訴內容,指被告向廉署報案中心指其任職的物流公司的經理涉嫌向下屬收受利益作為工作上優待的報酬,被告自稱與經理有錢銀瓜葛,涉及減工資及減工時。曾的上司著他在會面中釐清投訴人是與公司抑或經理私下協商相關減薪事宜,而他事前沒有看過被告的報案備忘錄。

曾表示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元素為在無合理辯解下未經公司批准,利用職權作行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故他在聽到曾指他在公司不知情下與上司協議減薪及減工時後,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可能觸犯條例,隨即中止會面並請示上司。伍大狀問到,若上司會面前告訴他被告曾向報案中心職員承認過「公司出糧照報25000元,實收18000元,7000元差價俾經理幫補下」,他會否與被告會面一刻便警誡他。曾指透過電話溝通易有誤解,「就咁當投訴人係疑犯唔理想」,故會建議上司了解是否屬實。曾又不同意越早警誡被告對被告越公平,表示他需要有合理懷疑時才會對被告作出警誡,並指自己不能預見被告在協助調查時會否說令自己入罪的說話,因此在請示上司前未有對被告說他有權保持緘默。

法庭記者:陳曉欣

建立時間14:04
更新時間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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