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站外攜波子及發射器判囚 女子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2021-11-09 17:04

被告劉曉敏(綠白色衫)早前在傘陣下離開法院。 資料圖片
被告劉曉敏(綠白色衫)早前在傘陣下離開法院。 資料圖片

前年7月28日上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翌日凌晨在元朗西鐵站截查多人,年輕女子被搜出30粒波子及懷疑發射器。她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判囚6週,惟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日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被駁回,須即時服刑。法官張慧玲頒下的書面判決書指,上訴人當日身穿黑衣黑褲到場,作供時亦承認因得悉白衣人的消息及傳聞,故帶同頭盔、護目鏡等大量裝備,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她有意以此傷害他人。

24歲上訴人劉曉敏報稱無業,她被指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發射器及30粒波子。答辯人為律政司。上訴方陳詞時質疑控方證人、政府化驗師陶志行及女警員14039證供的可呈堂性,指二人從無耳聞目睹上訴人使用波子及發射器的方法,實驗測試亦無助於法庭裁斷她管有物品的意圖。上訴方另指,上訴人於招認時雖然提到物品用以「射波子」,但句子欠缺主語;加上當時地上有一堆相關物品,她從無提及發射器的用法,故裁判官葉啟亮錯誤地理解招認內容。上訴方亦指稱,女警盧卓凝作供時偷看記事冊,違反誠信;及葉官誤判辯方案情的可能性。

法官張慧玲裁決時完全同意答辯方所指,上述2人並非專家證人,他們只是就物品的測試給予事實證供,而測試顯示它們可用作武器,故有關證供與本案有關連。張官續指,盧當日首次作供,在緊張的情況下犯錯而偷看記事本,不代表她的證供有不妥之處,她盤問上訴人時只是「有碗話碗、有碟話碟」。張官亦指出,以當時所有環境情況,除了發射器外,並無其他物品可用作射波子。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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