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入稟高院要求律政司控告陳同佳謀殺 指香港對案件有司法管轄權

2021-11-03 11:23

蕭思江入稟高院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長有權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圖)。
蕭思江入稟高院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長有權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圖)。

港人民權民生黨主席律師蕭思江昨透過其律師事務所入稟高等法院,指台灣潘曉穎命案殺人疑犯陳同佳因洗黑錢罪刑滿出獄後,聲稱會赴台自首但至今仍未實行。蕭指雖然命案在台灣發生,但由於女死者是香港市民,故認為香港對案件有司法管轄權,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長有權在香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

原告為營運港人民權民生黨的華孝有限公司(SINO MORAL LIMITED),3名被告依次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入稟狀指,陳同佳在2018年2月於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及後畏罪潛逃回港,陳同佳在香港承認4項洗黑錢罪遭判囚29個月,在2019年10月23日刑滿出獄,陳聲稱會赴台自首,但至今仍留在香港。

原告強烈要求陳同佳承認謀殺罪,但由於台灣的刑罰體系包含死刑,故認為陳同佳為了自己著想,在香港被定罪會比在台灣被定罪更好。原告指律政司司長常稱由於命案於台灣發生,而非香港境內發生,故香港沒有司法管轄權以控告陳同佳謀殺罪。但原告認為由於女死者在罪行發生時是香港市民,故認為香港對此有司法管轄權,向陳同佳控以謀殺罪。

原告引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指,「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損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即為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原告希望法庭裁定律政司司長有權在香港以謀殺罪控告陳同佳,另認為無論陳同佳認罪與否,陳早前向警方承認謀殺女友的供詞亦應呈堂成為有力證據。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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