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多次非禮2小學女生判囚3年 官拒接納求情造福教育界29年:你有支薪
2021-10-29 17:21
58歲男教師在2016至2019年間,在沙田一所小學內摸兩名當時9歲的女童的胸部及臀部,更隔著衣服以下體貼近女童,被控8項非禮罪,今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6罪罪成,判囚3年。陳官判刑時指,被告沒有悔意,令兩女童要出庭作供回想起難堪的經歷,斥他身為教師卻製造藉口,利用女學生的無知侵犯她們。辯方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陳官以不見有上訴機會為由拒絕,被告須即時還押。
陳官判刑時斥被告不認罪是沒有悔意的表現,令女童X及女童Y作供回想被性侵經歷,並指被告身為教師卻利用學生的無知侵犯她們,行為令人齒冷,又拒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造福教育界29年,指被告有支薪,「別說得那麼偉大」。被告雖指自己大腸癌康復後尿頻,每日更須排便8次,陳官指相信懲教會因應被告情況作適當安排,不會視其健康狀況為減刑因素。考慮到6項控罪涉及不同受害人及不同事件,刑期原應分期執行判囚5年,但受限於《裁判官條例》,終判處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監禁3年,形容被告已得到很大優惠。
陳官裁決時反駁辯方所指,女童X及Y在學校上成長課時曾學過性教育,如遭侵犯應該懂得尋求幫助。陳官指如若學生能學懂老師和社工所教的所有事,考試豈不是能拿滿分,指學習與執行是兩回事,就連成年人也未必有勇氣和決心向人傾訴難堪的經歷,何況是案發時是小學生的女童。
辯方指女童X證供動搖,不可靠。陳官認為兩女童進行錄影會面時已事隔2年,庭上作供時已是4年後,雖然辯方指女童的證供出現不同版本,但陳官指法庭並非測試證人記憶力的地方,雖然X和Y的證供出現部分不正確,但兩人在辯方冗長的盤問下,整體證供仍合情合理。兩人對各自4次的性侵事件敘述均沒有混淆,記憶深刻。陳官不認同證供事隔多年會變得不準確,而要視乎證供的質素。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被捕至審訊期間歷時2年多,已承受莫大壓力,陳官聞言反問「喺法治社會犯咗法飽受壓力唔係理所當然咩?唔通感覺良好先係正常?」,指常有律師用此理由求情感奇怪。
報稱教師的被告張秉樞被控於2016年10月至2018 年3月,在沙田一學校內四度非禮女童Y,並於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11日,在同一學校內4度非禮女童X。
法庭記者:陳曉欣
建立時間13:37
更新時間17:21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