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內多次非禮2小學女生 男教師6項非禮罪成

2021-10-29 13:37

被告張秉樞。 資料圖片
被告張秉樞。 資料圖片

58歲男教師在2016至2019年間,在沙田一所小學摸兩名當時9歲的女童的胸部及臀部,更隔著衣服以下體貼近女童,被控8項非禮罪,今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6罪罪成。裁判官陳炳宙指,被告觸碰兩名女童身體時沒有急速移動身體,排除事件是意外的可能性,裁定被告是有意圖地接觸女童的身體,續指兩女童在冗長盤問下,仍指被告為人和藹可親,沒有否定對被告有利的事實,認為是可靠證人,裁定被告罪成。另外兩項控罪,陳官指控方的檢控基礎是事件在同一日發生,但兩女童所述案發日子相距逾2個月,有合理疑點下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將下午判刑。

陳官裁決時反駁辯方所指,女童X及Y在學校上成長課時曾學過性教育,如遭侵犯應該懂得尋求幫助。陳官指如若學生能學懂老師和社工所教的所有事,考試豈不是能拿滿分,指學習與執行是兩回事,就連成年人也未必有勇氣和決心向人傾訴難堪的經歷,何況是案發時是小學生的女童。

辯方指女童X證供動搖,不可靠。陳官認為兩女童進行錄影會面時已事隔2年,庭上作供時已是4年後,雖然辯方指女童的證供出現不同版本,但陳官指法庭並非測試證人記憶力的地方,雖然X和Y的證供出現部分不正確,但兩人在辯方冗長的盤問下,整體證供仍合情合理。兩人對各自4次的性侵事件敘述均沒有混淆,記憶深刻。陳官不認同證供事隔多年會變得不準確,而要視乎證供的質素。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被捕至審訊期間歷時2年多,已承受莫大壓力,陳官聞言反問「喺法治社會犯咗法飽受壓力唔係理所當然咩?唔通感覺良好先係正常?」,指常有律師用此理由求情感奇怪。

報稱教師的被告張秉樞被控於2016年10月至2018 年3月,在沙田一學校內四度非禮女童Y,並於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11日,在同一學校內4度非禮女童X。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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