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例刊憲 港府:毋須擔心誤墮法網
2021-10-09 04:30
(星島日報報道)《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窺淫罪及旨在打擊「起底」惡行的私隱條例修訂共三例,昨日正式刊憲生效。其中特首辦、立法會和司法機構等網站頁面已加上國徽圖案。
就《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生效,政府表示會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條例,市民只要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毋須擔心誤墮法網。
條例保留相關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以懲治阻嚇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和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針對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修訂新增三個展示國旗和區旗的指定日子,包括五月一日勞動節、農曆年初一和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修訂並列明,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立法會和區議會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國徽。
另外,簡稱窺淫罪的《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亦生效。條例就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發布源自上述兩項罪行的影像,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條例加入處置令,法庭可命令被告或其他人移除、刪除或銷毀涉案的私密影像,進一步保障受害人。
旨在打擊惡意「起底」行為的《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同日生效,確保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
條例針對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公開其個人資料的惡意行為訂立新的起底罪行,又賦予私隱專員對起底罪行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私隱專員並可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有能力移除起底信息的人士停止披露相關信息。修例設兩級制罰則,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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