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修訂社工條例 干犯國安法不得註冊
2021-10-06 05:30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建議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日後被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政府建議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條例》附表2,包括《香港國安法》下「分裂國家」 、 「顛覆國家政權」 、「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以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及「煽動」,但難以列出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勞工及福利局提交立法會文件指出,社工透過在社會團體服務,幫助有需要人士,擔當重要角色,並對經常接觸到的受助者肩負社會責任。社工得到受助者的信任,可對他們發揮很大的影響力,包括在有關國家安全的事情方面。如果容許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履行社工的職務,受助者的利益便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的誠信受質疑及社工的專業形象受損。
據此,須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條例》附表2以彰顯這些罪行的嚴重性,以及更有效確保被裁定犯了這些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除非所有註冊局成員議決讓其註冊。
政府建議,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條例》附表 2,這些罪行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項罪行,即 「分裂國家」、 「顛覆國家政權」 、 「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叛逆」及「煽動」。但將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列出並不可行,因為有些罪行的元素從表面看來並不一定與國家安全有關,但於特定的情況下,有關罪行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如果有任何人士日後被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
政府計畫於下屆立法會會期修訂《條例》附表2,並會留意註冊局履行其法定責任的運作情況及表現,於有需要時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政府修例是意料中事,認為業界會更小心言行。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同修例是正確方向,社會不應容忍有社工透過工作,宣揚危害國家安全訊息,亦相信修例難以羅列所有罪行情況;「最重要看動機、客觀情況,他帶出的訊息,尤其社會大眾如何接收信息。我認為法律或建議上,最多只可這樣,無可能羅列全部,因如果當有人用千奇百怪方式做時,可能要逐個案件決定。」
身為註冊社工的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說,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罪行,並損害公眾利益,修例旨在防止社工透過與服務使用者的關係,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由於今屆立法會會期近尾聲,需留待下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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