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谷店長藏伸縮棍判囚上訴得直 官接納上訴人誤信廣告以為合法

2021-09-29 16:09

被告黃琪偉上訴得直獲撤罪。資料圖片
被告黃琪偉上訴得直獲撤罪。資料圖片

爆谷店店長前年8月底在天水圍被警方搜出背囊內有伸縮棍及摺刀,早前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處監禁8個月。他本月初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得以撤銷。張慧玲法官今頒布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分析證供證‍據時犯錯,張官接納被告在淘寶網站購買伸縮棍送到工作地點的說法,認同被告只是在放工後將伸縮棍帶回家,但回家途中在住所樓下被警方截停及搜出。

34歲上訴人黃琪偉被控於2019年8月28日在天平邨天美樓地下管有1支伸縮棍。上訴方指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莊靜慧於事實裁斷及分析個別理由時作出不合理的裁斷,亦原則性錯誤地推翻上訴人的合理辯解,令裁決不安全及不‍穩‍妥。張官認同上訴方就裁判官處理上訴人的證供所作‍出的批評。

張官接納上訴人在淘寶網站看到有關涉案伸縮棍的廣告,廣告稱伸縮棍可作「合法自‍衛」之用,令他誤以為管有伸縮棍並不違法。上訴人因為「貪‍得‍意」、「純粹係靚」、「收藏」、「for我自己」、「欣賞」而購買伸縮棍,他當日將伸縮棍由公司帶回家途中,在住所樓下的公眾地方被截停及搜出涉案的伸縮棍。張官指上訴人有合理辯解管有該伸縮棍,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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