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組織解散仍須負法律責任

2021-09-26 04:30

■鄧炳強指若組織有違法行為,即使解散也須負上法律責任。
■鄧炳強指若組織有違法行為,即使解散也須負上法律責任。

  (星島日報報道)支聯會昨午通過決議自動解散,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早則表示,若組織有違法行為,即使解散亦須負上法律責任,另保安局早前發信要求支聯會解釋為何不應將它從公司註冊中剔除,現時會就其解釋撰寫報告,與支聯會是否解散屬兩件不同事情,若當局認為要將支聯會從公司註冊中剔除,有關行動將會繼續。鄧炳強又指,現在是香港回歸以來為《基本法》二十三條本地立法的最佳時機,會以二○○三年草擬的法案為起點,並就打擊間諜活動作考量。

  保安局引用《公司條例》,向特首及行政會議建議,將支聯會剔出註冊公司名單,要求支聯會解釋,支聯會日前回覆,不認同、也不接受警務處處長和保安局局長對支聯會作出的定性,任何無理指控及任意取締。

  鄧炳強昨日出席電台節目後向記者表示,發信要求支聯會解釋為何不應該將它從公司註冊中剔除,信中已列出把非常詳盡的理據。由於事情日後會牽涉法律程序,他不能說詳情,但相信日後如果有任何法律程序,這些證據亦會在法庭上一一披露。保安局將會就支聯會解釋撰寫報告,呈交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如果我們認為要將支聯會從公司註冊中剔除,有關行動將會繼續」。他並指,保安局的行動與支聯會是否決定解散是「兩回事」,「因為它是否決定解散後,仍會有很多後續工作,是否在任何階段繼續解散等等。這是兩件分開的事情。」

  他強調,若組織有違法行為,即使解散,也須負上法律責任。

  至於《基本法》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問題,他表示,香港過去兩年發生很多事情,在二○○三年是無法想像得到的。政府必須訂立法例,讓當局有能力處理黑暴、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問題。未來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當局會以二○○三年草擬的法案為起點,也會就間諜活動作考量。

  另外,鄧炳強重申,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任何人嘗試做任何事去鼓動其他人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來,都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所以任何有關行為都是不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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