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涉7年前非法廣播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但案件不重審
2021-09-20 17:19
民間電台台長「阿牛」曾健成透過海昇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民間電台,2014年被控無牌經營及非法廣播,裁判官指該案沒有表面證據支持而判無罪,律政司不服裁定而提出上訴,黃崇厚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主要就法律問題作出裁定,指《電訊條例》第3條的正確詮釋適用於通訊辦的職員,而裁判官在審訊時給予控方證人有關免自招入罪權利的警誡,屬法律上犯錯。黃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但考慮到事隔七年及罪行罰則僅是罰款,故不作出重審命令。
2014年4月15日,通訊辦派出兩人到尖沙咀天星小輪下層入口對出位置調查,負責處理證物並在現場錄影,裁判官當年在審訊中裁定通訊辦的人員在《電訊條例》下並不享有刑事豁免權,故向兩人給予有關免自招入罪權利的警誡,兩人索取法律意見後,不希望繼續作證,令控方沒有沒有表面證據支持控罪,遂裁定曾健成及海昇科技有限公司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不服裁判官裁定,而徵求原訟法庭意見。黃官在判詞中指出,「官方」一詞是指特區政府,而通訊局在法例授權下履行本質上是政府功能和權力的職能,可以獨立作出決定,不受政府約制。黃官認為「官方」一詞可涵蓋在履行本質上是政府的功能或權責的機構,又認為通訊辦的人員在法例賦權下支援通訊局去執行《電訊條例》中的刑事法則時,是以香港政府的名義和身分行事的。黃官裁定兩名通訊辦人員的行為屬官方行為,不受《電訊條例》的刑事法則所約束,亦裁定裁判官在法律上犯錯。
雖然曾健成一方指裁判官是基於兩名通訊辦人員有機會干犯控罪的可能性而施行警誡的話,不屬錯誤,而黃官認為所述風險的空間根本不存在,兩名通訊辦人員只是在一宗懷疑干犯條例下罪行的案件執行公務,故應受惠於《電訊條例》第3條。黃官裁定裁判官給予兩名通訊辦人員有關免自招入罪的權利的警誡,在法律上亦屬犯錯。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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