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生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上訴得直重審 官指律師控方裁判官都犯錯

2021-09-20 12:34

被告羅鎮傑。
被告羅鎮傑。

有嚴重聽障的20歲男生於2019年9月15日涉意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而令對方跌倒,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男生就定罪及刑罰上訴,張慧玲法官認為審訊時有詞不達意情況,令被告律師、裁判官、主控官均有誤會而犯錯,故裁定男生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但基於案件嚴重並涉社會事件,故認為最佳方法是安排重審,令男生有多一次機會面對照顧到其聽障問題的公平審訊。男生繼續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等候審訊,警署報到次數由每周三次減至每周一次。

20歲聽障男被告羅鎮傑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高級警司區永樑。張慧玲法官指控方盤問被告時,「即使聽覺無問題嘅人都可能唔係好聽得明,更何況聽力有問題嘅人」,而被告有醫療報告證明其嚴重聽障問題,助聽器在審訊時又被耳機干擾,被告除了需要助聽器的協助外,亦需依賴觀察說話方口形讀唇。

張官又指,被告案發時被警方胡椒噴劑噴臉,助聽器亦被警方扯甩,被告說:「我一時衝動,阿Sir對唔住比次機會我」,但在「眼又朦耳又聾」的情況下被問:「你係唔係打差人啊?」而承認。張官認為被告在辯方主問時一直否認襲警,突然在控方盤問時承認控方案情,應考慮被告有否聽錯。而辯方律師在被告不作供的情況,卻向裁判官指他採納交替程序所說的特別事項,屬於法律錯誤。

張官認為審訊時辯方律師、裁判官、主控官均有出錯,為了聽障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終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但基於案件嚴重並涉社會事件,故認為最佳方法是安排重審,不應只是撤銷定罪後不了了之。張官建議重審時除了確保被告的助聽器運作正常外,亦需讓被告看得清楚翻譯員的唇語,並安排速記員打字即時顯示在電視屏幕上,多重保障被告可獲公平審訊。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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