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申行使股東投票權被拒
2021-09-18 04:30
(星島日報報道)保安局今年五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發出書面通知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逾七成股份等財產。黎智英今年七月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允許他行使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以便處理壹傳媒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法官陳健強昨指,凍結財產令所指的財產,應包括禁止黎智英行使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以免黎有機會行使投票權委任他人危害國家安全,或向顛覆國家的組織提供財政支援,陳官將黎智英申請投票權許可的聆訊無限期擱置,黎有需要時可再申請恢復聆訊。
陳官強調,《香港國安法》是在香港歷史性的關鍵時刻所制定,香港當時被暴力示威所吞噬,不少香港人均需面對街頭暴力的壓抑,很多人不再像以前那樣在安全沒有風險的情況下到處冒險,令人擔心如繼續放任不管當時局勢,便會意味着香港不能恢復原狀,中央正在當時採取了保護香港的行動,訂立《香港國安法》去堵塞法律漏洞。
原告黎智英希望法庭釐清,保安局所引用的《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中,有關凍結財產的條例所指的不得處理(deal with)財產,是否包括「不可直接或間接行使有關壹傳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權」。而一旦不得處理財產包括投票權,應否向黎智英頒布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許可。
鑑於壹傳媒近日公司事務及董事變更的進展,黎智英亦要求全部股票投票權的許可申請押後處理,現只希望獲處理公司清盤事宜的投票權許可。
陳官在判詞中指,黎智英理應首先向保安局申請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許可,而當雙方對申請有異議時,法庭才有權就雙方的證供及陳詞進行裁決。
陳官引用《牛津英語詞典》的釋義,指處理(deal with)一詞可解為有效地應對、處置、掌管、解釋、採取行動等,可見《實施細則》附表三中用詞的定義非常廣泛,故凍結財產的範圍亦十分廣闊,但並不能說服陳官因條例用詞定義廣泛,而把凍結的財產撇除股票投票權。
陳官認為雖然公司股東的投票權受《基本法》第六及第一百○五條保障,但包括投票權在內的財產權並非絕對,保安局的凍結財產通知同時亦會限制行使股票投票權的自由。萬一黎智英獲得無限制的投票權時,有可能透過不同交易耗盡公司資產,或會降低日後股票的價值,而正如被告方所指,股東可以投票批准以公司資金向顛覆國家的組織提供財政支援,又或任命境外敵對勢力的間諜成為公司董事。
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九五六——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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