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啟動程序將支聯會剔出公司名冊 將由特首行會獨立決定
2021-09-10 16:57
保安局以支聯會涉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為由,引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的權力,建議將其從公司登記中剔除。保安局於9月10日發信支聯會,就當局有關決定邀請其作出陳詞/申述。
上述條文訂明,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任何《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是保安局局長本可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其運作或繼續運作者,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社團條例》第8條清楚列明有關禁止社團運作的條件,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有關命令:
1.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2.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
就支聯會公司登記的個案,由於引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剔除其公司註冊的理據,與保安局局長獲授權執行的《社團條例》當中取消社團註冊及禁止運作的理由相同,故是次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的程序,由保安局啟動及將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獨立地作出有關決定
有關剔除支聯會公司登記的執行程序將大致如下:
1.保安局局長決定啟動程序及向支聯會發信,就當局引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的權力將其從公司登記中剔除,邀請其作陳詞/申述; 2.保安局局長將考慮掌握的證據及資料,及支聯會的申述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下一步行動的建議; 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向保安局局長或支聯會要求進一步資料,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 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將就是否運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作獨立決策; 5.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認為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為合適的行動,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中剔除支聯會及將有關決定刊憲公布,支聯會即告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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