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限制保釋報道保訴訟完整性

2021-09-10 05:30

正還柙的女被告何桂藍,申請放寬保釋報道限制遭拒。
正還柙的女被告何桂藍,申請放寬保釋報道限制遭拒。

  (星島日報報道)四十七名民主派人士涉嫌去年參與「三十五+」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一名正還柙中的女被告何桂藍,本周三到高院申請放寬保釋法律程序報道限制,遭《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拒絕,何桂藍亦因而自行撤銷其保釋申請。杜官昨頒布書面理由強調,法庭有義務去保護訴訟程序的完整性及廉正性,若剔除報道限制或會對她日後的審訊有影響,而且保釋申請聆訊是公開進行,公眾亦可到庭旁聽,並非她所指的「閉門聆訊」。杜官認為大律師在法庭上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的斷言時,應該更加謹慎小心。

  何桂藍本周三原由大律師鄒幸彤代表,惟鄒當日早上因支聯會未向警方國安處交資料一案而被捕,故臨時改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郭向法庭申請放寬保釋法律程序報道限制時,提出司法公正及公開審判的原則,認為公眾有權知道有關涉違《國安法》被告保釋申請的各方陳詞內容,何桂藍亦認為傳媒報道不會損害其利益。杜官則指,假若何桂藍日後更換律師代表,改變觀點角度,被傳媒公開的保釋申請內容,便會妨礙新律師代表日後的辯護方向。

  杜官指申請方所呈交的書面文件提出失實原則,指明保釋申請聆訊如不剔除報道限制,實際上便是進行閉門聆訊。杜官留意到書面文件由鄒所草擬,再臨時改為郭代表,故杜官在聆訊時邀請郭望向法庭公眾席及轉播設施,要求郭釐清訴訟程序是公開聆訊,好讓郭撤回該失實言論。杜官強調大律師在法庭上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的斷言時,應該更加謹慎小心。杜官最終指申請方沒有充分理由去說服她批准放寬保釋法律程序報道限制,故拒絕何桂藍的申請,郭亦按何桂藍的指示,撤銷其保釋申請。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九P條〈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傳媒均只准報道保釋聆訊中被告姓名、代表大律師及律師姓名、法官姓名、法院名稱、控罪、保釋決定及押後日期,不可報道各方陳詞等聆訊詳情,否則一經定罪,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案件編號:高院刑事雜項案件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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