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陳振聰就破產令向高院提上訴

2021-09-10 05:30

陳振聰早前手持已故龔如心兒時的相片合照。
陳振聰早前手持已故龔如心兒時的相片合照。

  (星島日報報道)因拖欠華懋慈善基金二千八百多萬元訟費的陳振聰,於上月十二日被法官下令破產。本報得悉,七月三日刑滿出獄的陳振聰昨就破產令提出上訴,並由胞弟向高院正式呈交上訴文件。陳振聰目前身在內地,剛完成二十一天的強制隔離,陳振聰將於稍後赴廈門,親自處理控告華懋慈善基金、華懋集團及旗下兩家公司等八名被告對他的名譽、人格、尊嚴等嚴重侵權,要求廈門法院判八名被告公開向他賠償、道歉,藉以恢復其名譽、人格和尊嚴。

  由風水師變為虔誠基督徒的陳振聰,一直堅持手上龔如心的遺囑是真確的,並在獄中不斷鑽研法律文件,一七年發現華懋慈善基金涉及在廈門的投資債務糾紛的民事官司,案情竟涉及他與華懋爭產案有關,於是展開追查。陳振聰質疑涉案人士為籌錢跟他打爭產官司,做了一些不當行為。陳振聰乃於同年向廈門市思明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民事訴訟,控告包括華懋慈善基金及華懋集團等八名被告的行為,已共同構成對他的名譽、人格、尊嚴等嚴重侵權。

  現年六十一歲的陳振聰透過胞弟向高院遞交破產令的上訴文件,當中涉及八項上訴理據,包括(一)陳振聰於一三年十二月被判入獄十二年,行為良好扣除假期於今年七月三日獲釋,過去八年來在赤柱懲教所的獨立囚室,與外隔絕,涉及的多宗民事案件,因無錢聘請律師或大狀,需要自行審閱一切法律文件,在沒有任何法律專業知識下,根本甚困難處理。

  (二)破產案法官陳靜芬在陳振聰沒有任何律師及大狀代表下,即時下令破產,對他而言極不公平,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五(一)條,「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以及《人權法》第十一條中為符合司法公正,可獲提供律師。陳在八月十二日上庭前一天,才被通知原本代表的律師行已向法庭申請退出本案,在緊急之下,他無法籌錢聘另位代表律師及大狀。

  (三)本人出獄後已立即向法援署申請法援,在填報個人資產時,需時向已提離婚的妻子查詢聯名物業的情況,在填寫法援文件不能草率,在未能百分百核實準確資料前,不得隨意填寫。

  (四)本人在獄中不斷翻民事爭產案的資料,又着朋友為他搜尋相關資料,終於發現案中的關鍵證人有可能作假口供,甚至串同其他人妨礙司法公正罪行,他已在廈門人民法院入稟提出訴訟。案件將於今年十一月十二日正式開審,尚有三個月時間,相信案件很快有結果,如果他在廈門的案件獲判勝訴,那有可能要改寫結局。陳振聰明白內地法律及香港法制有異,但廈門案結果若判本人勝訴,會成為本人在香港多宗追討訟費及稅款案件的抗辯理據。

  (五)香港的司法體制一向奉行普通法,以無罪假定,假若內地人民法院裁決當年涉及的爭產中確有人有背後操控,甚至進行非法勾當,那陳振聰便蒙受八年冤獄,如果能證明爭產案中出庭作供的華懋一方的證人有可疑,甚至說謊,那將他定罪屬錯誤的裁斷,在此情況下,無論華懋慈善基金,龔如心遺產管理人,稅務局或律師司向他追討的訟費亦屬錯誤。

  (六)陳官在基於爭產案錯判的決定而即時下令他破產,亦是不穩當的決定。陳振聰基於上述理由,希望法庭能批出上訴許可,好讓本人在等候上訴期間,基於人權法,有足夠時間向法援署完成法援申請。

  (七)陳振聰重申本身絕不是企圖逃避任何責任,而是也希望在此期間嘗試說服妻子出售聯名物業,盡力償還債務,以及(八)陳希望上訴庭能夠基於人權及司法公正須在人前彰顯的原則,批出本人就破產判令批出上訴許可。

  陳振聰於上月十二日就華懋慈善基金申請他破產的聆訊中,在庭上指控華懋慈善基金以假合約盜取龔如心遺產來打官司,令身為爭產及偽造遺囑兩宗民事及刑事案中的關鍵證人王永祥律師疑作出假口供,涉嫌欺詐及包攬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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