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鳳追周星馳8000萬分佣 上訴遭駁回

2021-09-08 05:30

于文鳳
于文鳳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影壇巨星周星馳早年遭相戀十二年的前女友、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入稟控告,指周違反二〇〇二年的口頭承諾,拖欠她近八千萬元涉及山頂「天比高」豪宅等物業的投資分佣。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早前指涉案口頭承諾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裁定于文鳳敗訴,並下令她需向周星馳支付訟費。于文鳳就原審的事實裁定提出上訴,認為口頭協議具有約束力,案件昨於上訴庭處理。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區慶祥考慮雙方書面陳詞後,駁回于文鳳的上訴,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人為于文鳳,由資深大律師Barrie Barlow代表;答辯人為周星馳,由資深大律師文本立代表。法官甫開庭便指他們已細閱雙方的書面陳詞,故着雙方毋須重複內容。于一方認為原審法官法律上出錯,堅持周星馳需根據其具法律效力的口頭協議,即使在物業沒有實質買賣或投資的情況下,不論「天比高」物業是否用來自住,周星馳亦需向于文鳳支付一成物業投資分佣作為饋贈。三名法官討論片刻,隨即駁回于文鳳的上訴。

  根據原審時雙方的證供指,于文鳳曾替周星馳投資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及投資基金,于文鳳指周星馳有口頭協議向她支付一成佣金。原審法官高浩文認為于文鳳指口頭協議是二〇〇二年年尾至翌年初發生,而法官認為所有投資成本均由周星馳獨自支付,于文鳳口中的協議指她毋須蒙受任何虧損風險便可獲分利潤,協議條款在商業上並不合理,協議內容又空泛粗疏,違反一般商業原則,只能反映兩人作為熱戀中情侶間的日常交談,故裁定二人的口頭協議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

  法官亦指周星馳購入天比高物業是用來自住,並非投資物業,又沒有意圖將單位出租,故不存在升值所得的利潤。法官認為于文鳳既不是推介天比高物業給周星馳的中介人,又沒有促成周星馳在比華利山物業投資交易,于文鳳亦無法證明周星馳何時承諾給她一成分紅,故認為周星馳參與以上兩項地產投資,均屬個人決定,是基於他自己當時的財務狀況而決定投資,終裁定于文鳳敗訴。案件編號:民事上訴一四——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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