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英東女兒再就公司減股本提上訴 官擇日頒書面判詞

2021-09-03 15:35

陳景深資深大律師代表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左);潘松輝資深大律師代表霍麗娜(右)。
陳景深資深大律師代表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左);潘松輝資深大律師代表霍麗娜(右)。

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生前為內地南沙發展計劃而成立「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公司股東決議減少公司股本後,霍英東女兒霍麗娜反對該決定而在四年前入稟高等法院,去年被判敗訴後今再就決定提出上訴。公司一方指出公司按《公司條例》在會議上備有償付能力陳述的文本,股東大比數通過特別決議減少股本,跟足規矩,故認為霍麗娜的反對並非為了股東權益著想,只是單方面聲稱應跟從亡父的遺願行事。上訴庭法官袁家寧、鮑晏明及區慶祥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押後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原告為霍麗娜,被告為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大多數股東於2017年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通過議決,把公司股本減少八億六千一百萬元,然後再把公司約十一億七千萬元現金分發給股東。法官夏利士去年頒布判詞指,霍麗娜設法製造問題及干預主流意見,經分析後認為減少股本的決定沒有危害股東權益,故確認涉案特別決議具有效力。

代表霍麗娜的潘松輝資深大律師指,公司財務報告的核數時間與股東特別大會舉行的時間相隔過長,故在大會上展示的償付能力陳述中,所指的非永久虧損八億六千一百萬元,並非最新及完全準確,亦誤導股東投票贊成通過。

代表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的陳景生資深大律師則指,減少股本是為了彌補虧損,而通過的決議堅守公平對待股東及保障債權人權益等原則,在股東特別會議上股東細閱償付能力陳述書後簽署,而償付能力陳述書上列明的八億六千一百萬元,並沒有規例規定金額必須與實際累積虧損的實數一致,《公司條例》亦指明議決減少股本的特別決議須在作出償付能力陳述的日期後的十五日內通過。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4:27
更新時間15:35

霍麗娜(前排右3) 。資料圖片
霍麗娜(前排右3)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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