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美國隊長」違2項限聚令共罰1萬元 官准另案獲釋後1個月繳交 

2021-09-01 12:23

第二代美國隊長違兩項限聚令共判罰款1萬元
第二代美國隊長違兩項限聚令共判罰款1萬元

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示威常客馬俊文去年8月在金鐘太古廣場悼念梁凌杰,期間被票控違反2項限聚令。他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案法院被裁定2罪均罪名成立,各被罰款5000元。裁判官王證瑜考慮馬的經濟狀況及他表明希望「出冊有個錢傍下身」後,同意罰款毋須於犯人財物中扣除,並准於另一宗案件獲釋後一個月內繳交。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不接納被告所指,當時與其他2人沒有懷有共同目的,因馬與「David哥」李國永及「鄭婆婆」鄭潔嫦站在花槽下雙手合十默哀超過1分鐘,互相距離少於1米,故第1項控罪罪名成立。王官續指,3人之後一同面向記者發言逾3分鐘,再輪流叫口號逾2分鐘,互相距離少於1米,必屬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故第2項控罪罪名成立。

馬回應王官提問時指,自己犯案前月入約5000元,另因涉違《國安法》,現已還柙9個多月。他表示「我係唔會求情,我會用我畢生嘅努力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願榮光歸香港。」他其後申請待案件獲釋後才繳交罰款,因沒有人能代勞及「出冊冇人冇物,有個錢傍下身都好。」王官考慮其收入、還柙時間的長度等,判被告就每張傳票罰款5000元,須於獲釋一個月內繳交。

31歲被告馬俊文,被裁定2項違反禁聚令罪名成立,指他在去年8月15日,分別在下午5時02分至5時10分、及5時17分至5時31這兩段期間,在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同案的李國永及鄭潔嫦早前承認控罪,並已繳妥罰款。

馬另被控違反《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於去年8至11月擺街站及接受傳媒訪問期間宣揚分裂國家的口號。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排定於9月開審,被告須繼續還柙。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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