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集結案|梁國雄、何俊仁及陳皓桓判囚16個月 吳文遠等4人囚11至14個月

2021-09-01 14:06

由左至右:楊森、何俊仁、吳文遠、梁國雄。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楊森、何俊仁、吳文遠、梁國雄。資料圖片

前年10月20日九龍遊行案中,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於開審前各承認組織或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胡雅文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梁國雄及陳皓桓2罪共判囚16個月、何俊仁判囚16個月、何秀蘭2罪及黃浩銘判囚14個月、吳文遠判囚12個月以及楊森判囚11個月。

控方再次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檢控官劉允祥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吳宗鑾等。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梁國雄妻子陳寶瑩、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和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等到場旁聽支持。

法官指判刑需考慮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本案發生於2019年10月,當時自6月起社會動盪,暴力滋擾不斷升溫,9和10月幾乎每日都有暴力示威,部份演變成大規模長時間暴動。法官重申遊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須受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本案中被告政治立場與判刑無關。法官指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4人案發前夕召開記招煽惑群眾參與遭警方禁止的遊行,公然藐視警方無視法律,陳梁又在Facebook上發文呼籲群眾「逼爆」油尖旺,嚴重阻礙了全港最繁忙的區域。法官續指何俊仁雖然呼籲群眾和平遊行,惟同時希望「勇武」加入一同公民抗命,顯示其明知遊行具切實風險,而且無任何措施避免動亂,被告所言和平不過空話。

法官續指案發當日陳皓桓提到知道「有啲朋友會有其他行動」,陳所謂行動必然意指暴力;被告隊頭解散前曾向「手足」發言,而「手足」當時正正在被告身後築路障堵路;陳又提到「今日封咗條路係靠我哋嘅手足,我哋多謝一班手足幫手」,呼籲參與者拍手支持「手足」。法官指考慮到當日遊行路線沿途暴力破壞,認為不必要區分屬何者所為,被告和遊行參與者均須為此承擔責任。法官提到當示威者擠滿九龍公園一帶道路後,無可避免溢出並擴散至旺角警署,中國銀行等商舖自然成為破壞目標,最終招致損失近730萬。

法官連同遊行期間暴力行為一同考慮,認為即時監禁為唯一判刑選擇,遂以24個月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量刑起點,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中,陳皓桓、梁國雄和何秀蘭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則為18個月。被告認罪扣減4至5份之1刑期,法官再因整體量刑須維持公平,各自再扣減2至4個月刑期,就本案判囚11至16個月,與此前「818」、「831」及「101」三案刑期同期執行。

7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和何俊仁被控前年10月19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除何俊仁外,其餘6人同被控前年10月20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

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楊森和吳文遠早前已因「818」、「831」及「101」三案判囚, 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

陳皓桓2案共判囚18個月、梁國雄3案共判囚22個月、何秀蘭3案共判囚14個月、何俊仁2案共判囚18個月、楊森2案共判囚14個月、吳文遠2案共判囚14個月。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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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4:06

由左至右:何秀蘭、陳皓桓及黃浩銘。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何秀蘭、陳皓桓及黃浩銘。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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