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被告提上訴

2021-08-18 05:30

唐英傑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唐英傑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星島日報報道)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的二十四歲被告唐英傑,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三名警員。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經審訊後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含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的意思,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亦認為被告公然違抗警員指示,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身後的旗幟,最終裁定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判其監禁九年及停牌十年。據司法機構資料顯示,唐英傑在上周五(八月十三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案件現時暫未有聆訊排期。

  根據《香港國安法》所指,「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十年。三名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的電單車配備五九九cc大排量機車馬達及一二〇hp馬力,在危險駕駛時毋庸置疑是一種致命武器,但慶幸三名受傷警員李灝明、葉偉全和楊俊耀沒有受重傷。案件編號:上訴庭刑事上訴案件一七五——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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