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製炸彈案|補習老師認管有爆炸品罪 判囚4年

2021-08-16 16:47

被告黃棨騫早前承認1項管有爆炸品罪,今午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資料圖片
被告黃棨騫早前承認1項管有爆炸品罪,今午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資料圖片

警方於去年1月在旺角利民大廈劏房內,搜出金屬管土製炸彈及火柴頭等爆炸品,並拘捕3名正離開大廈的男子,其中一名身上管有單位鎖匙的男私人小學補習老師早前承認1項管有爆炸品罪。法官謝沈智慧今午於區域法院判刑指涉案喉管炸彈並不穩定,被告置之於全港最繁忙、人口最稠密的旺角區一劏房內,連同高易燃物品一同保存,一旦發生意外,可引致嚴重傷亡,終判囚4年。

謝官判刑指本案罪行嚴重,案發於社會動盪不安之際,被告行為為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涉案喉管炸彈屬自製爆炸物品,並不穩定,其爆炸熱力可波及1米範圍,碎片效應更可散發至50米範圍,置之於全港最繁忙、人口最稠密的旺角區一劏房內,連同高易燃物品一同保存,一旦發生意外,可引致嚴重傷亡。

謝官續指雖然案中無直接證據顯示爆炸品用途,但幾可肯定用以為非作歹,涉案單位中同時發現大量常見示威者物品,包括多個頭盔、防毒面具、手套、全黑衣物等,可見非常可能用於示威之中。謝官再指連同喉管炸彈保存的還有涉案毒品,與求情信所指被告負責任關心他人說法不符。謝官最後指案情嚴重,年輕及個人背景相比之下微不足道,法庭須發放清晰訊息嚴懲同類型罪行,故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4年。

22歲被告黃棨騫承認於去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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