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連儂牆刀刺男途人判囚2個月 退休漢提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2021-08-09 12:15

元朗連儂牆。 資料圖片
元朗連儂牆。 資料圖片

69歲退休漢於前年在元朗的「連儂牆」揮刀刺向一名男途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去年7月被判囚兩個月。他早前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游德康今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沒有犯原則性錯誤,判刑亦非過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曾遠全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廣場的行人天橋,襲擊男事主謝佳明。案情指,事主因被上訴人拍攝而起爭執,及後上訴人向事主淋啤酒及揮刀刺向他,事主發現右腹部擦傷。

上訴人就罪成裁決提出7項上訴理由,包括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證人為可信證人,分析理據矛盾,沒有考慮辯方證據等。另就判刑提出4項上訴理據,包括拒絕接納上訴人攜刀真正理由,兩個月判監過重等。

判詞指原審裁判官考慮事主證供後認為未能證明曾被上訴人刺傷,故上訴人「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罪脫。而上訴人在警誡下招認曾揮刀,兩名證人口供亦不如上訴人所言存在嚴重分歧。原審裁判官經仔細考慮才接納證人口供,並不馬虎。此外,普通襲擊不一定造成傷勢,但不肯定傷勢不等於不肯定襲擊曾否發生,故裁判官「分析理據矛盾」指控不成立,駁回全部裁決上訴理據。

上訴人另就判刑上訴,判詞指原審裁判官謹慎行事,聽取求情及背景報告才判刑,亦有參考案例,其間一直持平。而上訴人攜刀前往現場,情況可能一發不可收拾。雖然理解上訴人拍攝事主為宣洩情緒,但他取刀刺向事主,可帶來嚴重後果。而原審裁判官判刑沒有原則性錯誤,亦非明顯過重,故駁回判刑上訴。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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