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连侬墙刀刺男途人判囚2个月 退休汉提上诉遭驳回维持原判

2021-08-09 12:15

元朗连侬墙。 资料图片
元朗连侬墙。 资料图片

69岁退休汉于前年在元朗的「连侬墙」挥刀刺向一名男途人,经审讯后被裁定普通袭击罪成,去年7月被判囚两个月。他早前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高院原讼庭暂委法官游德康今颁下判词指原审裁判官没有犯原则性错误,判刑亦非过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曾远全被控于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广场的行人天桥,袭击男事主谢佳明。案情指,事主因被上诉人拍摄而起争执,及后上诉人向事主淋啤酒及挥刀刺向他,事主发现右腹部擦伤。

上诉人就罪成裁决提出7项上诉理由,包括原审裁判官错误接纳证人为可信证人,分析理据矛盾,没有考虑辩方证据等。另就判刑提出4项上诉理据,包括拒绝接纳上诉人携刀真正理由,两个月判监过重等。

判词指原审裁判官考虑事主证供后认为未能证明曾被上诉人刺伤,故上诉人「袭击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罪脱。而上诉人在警诫下招认曾挥刀,两名证人口供亦不如上诉人所言存在严重分歧。原审裁判官经仔细考虑才接纳证人口供,并不马虎。此外,普通袭击不一定造成伤势,但不肯定伤势不等于不肯定袭击曾否发生,故裁判官「分析理据矛盾」指控不成立,驳回全部裁决上诉理据。

上诉人另就判刑上诉,判词指原审裁判官谨慎行事,听取求情及背景报告才判刑,亦有参考案例,其间一直持平。而上诉人携刀前往现场,情况可能一发不可收拾。虽然理解上诉人拍摄事主为宣泄情绪,但他取刀刺向事主,可带来严重后果。而原审裁判官判刑没有原则性错误,亦非明显过重,故驳回判刑上诉。

法庭记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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