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搏拉」認警署外縱火囚32個月 官指慣犯需加阻嚇

2021-07-23 17:09

葵涌警署在修例風波期間,曾被人在外縱火。 資料圖片
葵涌警署在修例風波期間,曾被人在外縱火。 資料圖片

34歲無業漢因欲根除濫藥習慣「搏拉」,去年8月站在葵涌警署門外放置的水馬旁邊燃點1個紙皮箱,1分鐘後被截停拘捕,警誡下稱「我想燒咗間警署,我有炸彈炸埋你哋添」。無業漢今午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縱火罪,法官李慶年基於被告屬慣犯需加強阻嚇,終判囚32個月。

李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向警署縱火,威脅其中人員人命安全,必須判刑阻嚇,以保障執法人員安全並阻止他人效法。李官又指被告張漢基有預謀帶備紙皮箱及打火機犯案,成功燃點火種,雖然只有一個水馬燒焦,財產損毀及人身傷害風險低,但被告屬慣犯,有2次縱火紀錄,過去判囚未能阻嚇故上調刑期。李官認同被告犯案非因政治,與濫藥引致精神問題緊密相關,而且單獨行事,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因慣犯上調到4年,認罪扣減至32個月監禁。

案情指去年8月6日晚上近8時被告走到葵涌警署正門前水馬旁,花1分鐘點燃1個紙皮箱雙手手持,腳下有另一個紙皮箱,歷時約1分鐘,警方其後截停被告,踏熄火焰,帶被告進警署內拘捕。警誡下被告稱「我想燒咗間警署,我有炸彈炸埋你哋添」、「我好憎差人,咁我咪放火燒差館囉」。事後1個水馬有燒焦痕跡,現場另有1個打火機。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精神問題,為根除濫藥習慣而愚蠢地「搏拉」入獄,犯案無政治目的,被告及早認罪,水馬旁縱火風險亦低。

被告張漢基承認於去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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