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涉管有爆炸品判囚40個月 官批為非作歹是唯一理由
2021-07-02 18:23
去年6月一名24歲貨車司機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被搜出一支金屬管,內有約45克爆炸品。被告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罪,謝沈智慧法官今於區域法院指,為非作歹是管有爆炸品的唯一理由,斥責被告關於背景的求情內容表述不正確。最終考慮到當時的社會氛圍、被告隨身攜帶涉案爆炸品及其威力,判被告囚40個月。
被告盧國華(24歲),報稱貨車司機,辯方庭上透露他任職貨車司機。控罪指稱,他於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父親於2018年因癌症去世,成為經濟之柱的母親因喪失之痛而沉迷賭博,最終須申請破產,被告及其弟弟而需因而輟學。惟沈官強調,本案案情嚴重,個人家庭背景非有力求情理由。況且,辯方關於其背景陳述不完全正確,與背景報告提及被告輟學原因是「貪玩唔讀書」不相符。
沈官續指,被告與其同伴當日均有用紙袋套著雙手,可見均有引爆炸藥的意圖,期間沒有人受傷只是幸運。另雖然有專家指涉案爆炸品不會自行爆炸,惟仍屬非常敏感物質,遇火會形成爆炸。至於,辯方指被告將金屬筒放在腰包中屬妥善保管,沈官直言不敢苟同,並指被告隨身攜帶是加刑因素之一,因有落入他人手中的風險。
另沈官今甫出庭便指出,在背景報告中寫到,被告自言當日不知道涉案物品是爆炸品,以為是打火機,沈官直斥:「收到個報告之後,(判詞)都唔知從何做起!」又質疑法庭能否在此說法下接受被告的認罪答辯,抑或須改為不認罪,另擇日期開審。辯方回覆指,被告將撤回認為涉案物品是打火機的陳述,解釋稱被告只是不知其成份,但知道是爆炸品。
法庭記者:劉安琪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