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港府應推廣「黨的領導」承擔責任 明確納入公務員培訓體系

2021-07-01 15:36

中共建黨百年。新華社圖片
中共建黨百年。新華社圖片

​內地學者田飛龍稱,港府應當在接引「黨的領導」在香港獲得理解與認同方面,承擔積極的教育和管治責任。

香港需要更新教育體系,在有關課程中加入憲法和黨史相關內容,使之作為理解和認同「一國兩制」之「一國」前提的基本依據和載體。港府應當有計劃地在主要媒體、公共展覽、法定假日主題活動、社會文化空間,合理佈局和展示黨的領導的有關歷史知識和制度知識,使人們在日常環境中逐步認識和習慣接受中共。香港公務員的培訓體系應明確納入黨的領導的知識和理論,使之對黨史和黨的制度具備基本的理解和認同。

田飛龍指,沒有中共就很難有「一國兩制」的構思與踐行。在凸顯黨的領導作為「一國兩制」最重要守護力量的條件下,「愛國」、「愛港」、「愛黨」或「擁護黨」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在「愛國者治港」中的恰當地位與要求,就成為香港參政者和普通居民無法迴避的政治倫理和法律義務。這裡面顯然不可能制造彼此對立,但也不是「一刀切」,而是需要根據「一國兩制」原理及香港實際情況進行精準的辨析和遵從。

田飛龍認為,香港需要確立的歷史觀和憲法觀就是「愛國愛港」,其中「愛國」是「一國」的要求,「愛港」是「兩制」的要求,「愛國愛港」是「一國兩制」作為一個憲制秩序整體的要求。香港必須從法理上旗幟鮮明地反對本土主義,因為這種主義割裂「一國兩制」,將「愛港」與「愛國」對立起來,具有政治顛覆性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港區國安法》整體上就是在保護一種真正切合「一國兩制」的愛國愛港史觀與憲法認同。

「擁護黨」根源於「愛國愛港」中的「愛國」部分,因黨的領導是國家體制的根本要素。「愛國」義務是普遍的,也是與西方國家一樣屬於政治範疇的普適價值。對黨的擁護是一種兼容於「愛國」義務的法定義務,不能從憲法上將「黨」和「國家」對立起來,這是西方勢力拆解國家法權完整性及破壞黨與人民關係的顛覆性話語策略,在香港有一定影響甚至煽動力,但並不符合中國國家體制的基本事實和法權規範。但「擁護黨」並不等同於「愛黨」,而是一種基於法律理由的尊重和維護,「愛黨」是黨員的基本義務,意味著更高的信仰性認同甚至犧牲義務。

擁護黨的領導是「愛國愛港」整體法律義務與制度認同的有機組成部分。但這一義務的實際承擔,並不與香港已有的自由民主的制度及其生活方式相矛盾,而是可以在法理與制度實踐上加以兼容的。

《港區國安法》和新選舉法是中央在「一國兩制」範疇的垂直立法,前者真正找回了「國家」,也保護了黨的領導,後者則落實「愛國者治港」,追求中央制度監督和問責下香港「賢能政治」體系的規範建構。經過法理與制度的嚴密配置,中國憲法的體制精神尤其是黨的領導,在「一國兩制」範疇就具有了法理的穩定性和制度的支撐點。

中共建黨百年。新華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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