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兩男「私了」學生判囚26月 官:行為不容於社會和法律
2021-06-23 12:26
前年11月13日「晨曦行動」中,21歲男學生X被懷疑是便衣警遭包圍毆打,事後兩男被捕,其中21歲被告是事主X中學師弟,2人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2罪。法官練錦鴻今早在西九龍法院斥責肇事者行徑與其所反對的暴政一樣,判處23歲及21歲男被告分別監禁26個月。
練官判案時指2019年下半年動盪,發生大大小小的衝突,初時示威者頭腦冷靜,示威和平理性非暴力,以表達對政制政策的不滿,後來為暴力示威者所騎劫,以為可以違法達義,包括使用武力、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擾亂秩序和縱火,其手法邏輯與所反對的暴政相同,為著自己的自由,不容他人的自由,亦可算是另一種暴政,使用暴力打壓異己及滅聲,宣洩個人和社會不滿,爭取的目標變得模糊不清。
練官續指更有人提倡「攬炒」,破壞所有香港人多年辛辛苦苦經營所得,但其後如何建設,卻無人提出方案,只可引用原有制度,授權警方執法,回復社會安寧。事件中眾人的不理性表現,令事主不幸成為示威者發洩對警方不滿的對象,當中有人未失去理智,叫停眾人,未傷及X生命,惟已身心受損,亦破壞了社會安寧。
練官形容香港以治安良好見稱,銅鑼灣商住區名店林立,外國遊客多來購物,案件中無故圍堵遊人,施以不合法理要求和暴力,勢令香港聲譽受損,難以估計。練官斥責2名被告行為法理道德上均難有辯護空間,以大型霸凌行為滅聲,恃人多勢眾、不成理由的理由,欺凌弱勢的人,期間有人打傘掩護,雨傘曾為示威者反對強權的標誌,如今成為武器,遮掩真相逃避刑責欺凌弱勢的工具,暴力示威者為反對暴政,對異見施暴,行徑不比所反抗的暴政高尚,法庭判刑須發出清晰訊息,此等行為不容於社會和法律。
練官談到警察執勤也有機會使用過份暴力,甚至乾脆違法,但其與他人相同,受法律控制,且執法者所受懲罰會更嚴重。
練官強調,仇警情緒基於警方施行暴力,但警方行動由示威者在街上表現引起,警方有權使用暴力,受法律支持,但亦受到更嚴峻監管,要求更高,故仇警就像小狗追咬自己尾巴一樣,其中邏輯令人難以明白。練官終分別以42及24個月為暴動及傷人罪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份之1,再因求情因素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終判囚2人26個月。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兩被告背景及心理報告內容正面,被告王家俊熱愛運動,積極參與校內及公眾運動,考取多張證書,裝備成為體育教練,受師長同學支持,服刑期間會進修社會科學學士學位,本案屬單一事件,不會重犯。辯方續指被告李樂恆在學時操行尚可,為人守規矩,工作雖然不穩定但亦算勤力,又盡心服務社會,案發後已經反省有悔意,未來希望發展舞台設計事業。
被告分別為報稱無業被告23歲王家俊及21歲李樂恆。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0:38
更新時間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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