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控方申加控危駕罪獲批 官指沒有對被告構成不公

2021-06-07 13:25

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被告唐英傑。 資料圖片

首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將於6月23日開審,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將改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被告唐英傑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欲推翻決定,但遭駁回。案件今於高等法院提訊,控方申請加控唐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為唐原被控的「恐怖活動罪」之交替控罪,被告提出反對。三名法官需時考慮現暫時退庭商議,將於12時半開庭繼續。

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的審訊,已排期於6月23日開審,預計為期15日。律政司申請加控唐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為唐原被控的「恐怖活動罪」之交替控罪。

唐英傑一方爭議控方太遲才申請加控對唐不公,另一方面質疑「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屬《國安法》罪行,又與「恐怖活動罪」的罪行元素並不相近,認為律政司不應在處理此案的《國安法》法庭提出加控,應在其他裁判法院加控後申請轉介到非《國安法》法庭處理。即使唐被加控危駕罪,亦不應由《國安法》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所審理,應像普通刑事案件般由陪審團審理。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加控申請在審訊前提出,並沒有太遲提出加控,而且加控罪行的案情與原本一直沿用的案情一樣,並沒有任何新增證據,故認為沒有對唐不公。而且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已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指示此案不設陪審團審理,故即使另外加控危駕罪,危駕罪的審訊亦不會由陪審團所審理。法官彭寶琴及杜麗冰亦指,危駕罪一般在區域法院處理,故亦沒有陪審團審理案件。

代表唐英傑的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又提到案件快將開審,控方近日新增過百條相關影片,令辯方律師難以在短時間內觀看完畢。律政司透露審訊中主要播放13段有關涉案交通意外的影片,其中9條是閉路電視片段,2條是行車紀錄影片,剩下2條則是網上片段,13段影片總長9.5分鐘,另外亦會播放其他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有關的影片,同時預告控方在審訊中將會播放共21段影片,總時長1小時37分鐘。

三名法官退庭商議後,認為控方申請新增控罪沒有任何不公平的情況,又認為有需要修改控罪,故批准控方加入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成為「恐怖活動罪」之交替控罪。

法官指涉案控方證據已在審訊前交到辯方手上,沒有任何拖延或不公平性,而且新增控罪為交替控罪,是在裁定「恐怖活動罪」罪脫後才考慮的控罪,如《國安法》法庭完成審訊後裁定「恐怖活動罪」罪脫,才交給陪審團或區域法院處理危駕罪,做法並不可取。另外,《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指示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案件,適用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而本案即使新增危駕罪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仍然是「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故需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控方的新增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一帶,危險駕駛車牌為TV7283的摩托車,導致警員12197及警員2674身體受嚴重傷害。

辯方律師提及辯方將會在審訊中傳召一至兩名專家證人出庭作供,杜官則指審期將至,要求辯方在7日內通知法庭辯方確實會傳召一名或兩名專家證人。控方指控方原計劃傳召55名控方證人出庭作供,現將新增兩名控方證人。案件將在6月16日進行審前覆核。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1:43
更新時間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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