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虐打女友2歲女兒 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

2021-05-31 12:03

台灣一名男子虐打女友的兩歲女兒,被判處有期徒列10個月。網圖(示意圖)
台灣一名男子虐打女友的兩歲女兒,被判處有期徒列10個月。網圖(示意圖)

台灣基隆一名李姓男子前年(2019年)4月期間,受當時的女友所托,在對方上班時幫忙照顧兩歲多的女兒,但卻在兩周內以不同方式虐待女童,致其臉上有咬痕及腹部瘀傷,小腸亦有多處漿膜撕裂傷。經最高法院審理後,依照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將李男判刑10月定讞。

判決指,李男與女童的母親交往,兩人於前年4月底同居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個租屋處,女童母親因要上班的關係,將兩歲多的女兒交給李男照顧,不過李男在受托照顧一個多星期便開始虐待女童。

期後,女童母親發現自同年5月8日至22日,李男以不詳方式傷害女兒,導致愛女臉部有咬痕及瘀傷、腹內出血、腹部大片瘀傷、小腸逾10處急性腸子漿膜撕裂傷及全身多處瘀青等。女童母親一直到帶女兒出門探訪朋友時,才發現女童被李男虐打,憤而決定報警處理,警方隨即拘捕李男,檢方依照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李男判刑,李男提出與女童母親以10萬元(約2.8萬港元)和解的和解書,上訴第二審請求輕判。不過二審高等法院調查期間,曾傳訊女童母親,她作供時表示,和解書是李男私底下拿給她簽名,對方亦無沒有付他所述的和解金。另外,李男亦未有提出確有履行和解條件。

高院認為,李男一開始否認控罪,到高院審理時則坦承犯案,顯然頗有悔意,另外審酌他於偵查及原審時雖飾詞狡辯否認犯行,卻於二審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遂將他改判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31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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