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1集結案】何俊仁等求情致力爭取公義冀緩刑 陳皓桓陳情指「認罪不後悔」
2021-05-24 17:38
壹傳媒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何俊仁及梁國雄等10名泛民主派人士前年國慶日在民陣申請遊行遭反對後,帶領群眾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被控。10人開審前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法官胡雅文今午續於區域法院聽取餘下7位被告求情,並將於周五判刑。辯方求情指本案與多宗未經批准集結案時間相近,同出一源,希望法庭一貫判處何俊仁、楊森及單仲偕緩刑。辯方另外指出《公安條例》涉案條文違憲,吳文遠放棄逾200萬金融工作年收入,投身社民連,為基層爭取福祉,希望法庭量刑時考慮。
控方續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代表吳文遠,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梁國雄及陳皓桓,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大律師布穎琪代表何俊仁、楊森及單仲偕,大律師潘定邦代表蔡耀昌。
布穎琪求情時羅列何楊單3人一生公職,包括立法會、區議會生涯、數十個政府法定或顧問委員會成員、授勳紀錄等,說明3人畢生致力於爭取社會公義,僅此已堪法庭予3人保釋候判。布穎琪續指考慮到3人年老,在公共事務上長期奉獻,加上「818」、「831」、「101」及「1020」4宗泛民主派未經批准集結案僅因行政考慮而分開處理,4案時間案發相近,同因反修例事件而起,故布穎琪要求法官胡雅文維持與「818」及「831」案一貫的整體量刑原則,判處3人緩刑。
楊森撰寫求情信中同樣提到「認罪但不認錯」,犯案因堅持港人有權和平集會,抗議警方無理打壓,又指自己會「留守本港,鍥而不捨地繼續追求」,自言不會上訴,會承擔罪責。
夏博義陳詞指吳文遠基於道理理由犯案,目的在公民抗命,而且本案所依據的《公安條例》有關未經批准集結部份條文違憲,故罪責較輕,希望法庭考慮。夏博義續指遊行規模僅約10萬人,遠較「818」案30萬人為少,而吳文遠名氣稍遜,未如其他被告能號召大量群眾,加上其參與組織的部份有限,角色次要,案發時也沒有發表公開言論或叫嚷。夏博義最後陳述吳文遠生平,提到其自紐西蘭學成歸來便從事金融,年收入曾逾200萬,30歲左右協助本港長者解決住屋困難,自此投身社民連,收入大減,為基層福祉而奮鬥。
陳皓桓親自陳詞,詳述案發始末,言「本案之所以發生,源於港人對內地司法毫無信心,政府卻在2019年2月強推修訂《逃犯條例》,當中註明政府有權力把疑犯送往沒有陽光司法下的內地受審」,「民陣遂多次發起合法遊行集會表達訴求,由第一次的一萬人,上升至6月9日的一百萬人。可惜政府一直沒有回應,再將6月12日示威定性為暴動,令民怨一觸即發,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陳皓桓續指「根據《人權法》及《基本法》,人民本來就享有遊行集會之權利,惟遭警方以誇大的無理藉口根據《公安條例》反對民陣遊行,為了爭取民主、自由,我等決意發起遊行,號召群眾上街,公民抗命。重申我等一直堅持和平發聲,暴力亦不是我們願見。正所謂:『暴政必生暴力,解鈴還需繫鈴人』,經歷連月來受政權無視、剝奪自由,再經歷721元朗恐襲以及警方濫權施暴,人民對政府失去耐性、躁動、不安實屬正常表現。如果人民在合法權利下能夠發聲,我與一眾被告又何須違法公民抗命,站在法庭接受審判?如果政府聆聽人民訴求,人民又何須以武力迫使政府回應?」陳皓桓反問「在《公安條例》下,政權能以法律作政治打壓的工具,在和平法聲都會被捕、被控的時代下,除了公民抗命,我們還有甚麼選擇?」陳皓桓最後揚言「我想借用(1917年爭取女性投票權的愛麗斯保羅)這番話:『不是發聲,就是無聲;不是抗命,就是認命』。我們做了公民抗命的選擇,亦跟從我們的理念,決定認罪,但絕不求饒,也絕不後悔。」
夏偉志求情指黎智英角色次要,亦無證據顯示與後來的暴力事件有關,兩者僅巧合而非相關,更無意圖致使他人行使暴力,同類型案件法律爭議明朗後,黎已儘快認罪,有勇氣承擔罪責不逃避,希望刑期可與「818」及「831」案同期執行。
潘定邦亦求情指蔡耀昌現年53歲,育有一女,蔡先後於港大及清華大學修畢法律學士學位,曾在前立法會議員劉千石辦事處工作逾10年。劉撰文指蔡一直主張「和理非」,取態包容不激進,曾經因爭取內地來港人士權益飽受爭議,在民主派中不屬主流。潘定邦續指蔡耀昌案中角色非常次要,在場時幾無人知,遑論能號召群眾參與,罪責輕微。
10名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和蔡耀昌一同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另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再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6:03
更新時間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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