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九子上訴全遭駁回 戴耀廷及黃浩銘刑罰上訴遭拒
2021-04-30 13:33
「佔中九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李永達,前年被判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六罪罪成,分別被判監、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九人早前不服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布書面裁決,駁回九人的定罪上訴及兩人的刑罰上訴。
陳健民在庭外表示對上訴被駁回的結果感到失望,將研究討詞以考慮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針對戴耀廷及黃浩銘的刑期上訴,上訴庭指佔中運動的根本動機是爭取真普選,以及要求釋放被捕學生領袖,原審法官陳仲衡亦認為佔領行動所造成的公眾妨擾非常嚴重,佔領馬路對民眾上班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上訴庭考慮上訴方就刑期上訴的陳詞後,亦不認為會為判刑帶來絲毫差異,而陳官雖然曾稱戴耀廷與其他被告均對造成公眾不便沒有悔意或歉意,但陳官判刑時已就戴耀廷的良好品格,酌量減刑兩個月,故駁回耀廷及黃浩銘的刑期上訴。黃浩銘已服刑完畢,由於戴耀廷服刑約四個月時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故現須繼續服刑,戴本身亦因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而遭還押。
上訴庭在判詞末段讚揚原審法官陳仲衡裁決理由的明確性及全面性,而該裁決理由幫助上訴庭處理有關上訴議題,上訴庭透過涉案文件及錄音謄本,可見陳官處理此宗棘手的審訊時,面對代表九名被告的逾20名律師,亦展現了精湛老練的能力以及完美絕頂的公正性及耐性。
戴耀廷及陳健民因佔中九子案被判即時入獄16個月,邵家臻及黃浩銘則被判即時入獄8個月,朱耀明牧師被判囚16個月但緩刑2年,鍾耀華、李永達及陳淑莊被判囚8個月但緩刑2年,而佔中期間未滿21歲的張秀賢則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陳健民、邵家臻、黃浩銘已服刑完畢,戴耀廷服刑約4個月時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佔中九子上訴案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原訟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9人均就定罪提出上訴,戴耀廷及黃浩銘另就刑期提出上訴。同案上訴人陳健民、邵家臻、李永達及陳淑莊到庭旁聽,並與在犯人欄內的戴耀廷在開庭前聊天。
就九人的定罪上訴,上訴方爭議控方以「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控告九子的合適性,上訴庭認為此爭議屬錯誤理解,而該罪是指控「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間,與他人串謀非法佔領中環或中環鄰近道路而造成公眾妨擾。陳官在裁決理由時清晰裁定三子於2013年3月舉行的「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記者會中,雖然已協議推動「和平佔中」的社會運動,但該階段並未構成控罪,而在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間正在進行的「佔中運動」才構成控罪,當時三子原本計劃在2014年10月1日於遮打道舉行的佔中運動,但他們稍微改動計劃後於2014年9月28日凌晨一時許在添美道啟動佔中運動。上訴庭指該罪沒有寫明在遮打道或添美道犯案,而是寫明在中環鄰近道路犯案,一旦裁定添美道屬中環鄰近道路,便能裁定罪成,上訴庭亦認同陳官的裁決。
上訴方另爭議控方不應控以「串謀犯公眾妨擾罪」,而應控以「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但上訴庭指事實上在佔中運動啟動前已有一段長時間的醞釀期,佔中三子事前一直大費周章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計劃及宣傳,已預計會有數千人參加佔中運動,佔中三子必定知道佔中運動會影響深遠,及無可避免地造成公眾妨擾,故控以「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無誤。
就「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上訴方質疑此項源於中世紀英格蘭的普通法控罪,是否屬於香港的普通法,同時提出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亦有公眾妨擾罪,如罪成最高只可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但以英國普通法控罪控告,刑罰則最高可被判監七年,亦會留下刑事案底。上訴庭認為此罪無疑是英國及香港的普通法,依據英國及香港的案例已清晰解釋該罪的合法性及合憲性,故該罪在香港屬合憲並可訴諸司法審判。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0:34
更新時間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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