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涉管有彈藥辯稱患儲物症物品只用作裝飾 裁定表證成立

2021-04-15 17:28

控方證人警員莫俊豪(左),右為被告周敏。
控方證人警員莫俊豪(左),右為被告周敏。

自稱為「公民記者」的26歲男子涉於前年11月在西灣河港鐵站外管有彈藥,包括多枚催淚煙彈殼及彈頭,瑞士萬用刀等。今就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另被加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辯方透露被告患儲物症,而涉案物品只作裝飾用。裁判官王證瑜裁判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明天續審。

辯方將爭議涉案物品並非彈藥,不能重用,被告周敏只視為私人物品作裝飾用。另針對第二控罪將傳召專家證人指,被告患自閉及強迫症,有儲物症,「乜都執一餐」,並無意圖摧毀財產。

根據雙方承認事實,警方於案發當晚凌晨12時許於西灣河港鐵站外截停被告,並在其黑色背囊內搜出瑞士萬用刀、雷射筆、鎅刀、多枚催淚煙彈殼及彈頭、印有「Press」字樣的反光背心。

控方證人警員莫俊豪指,當晚在站內望向出口扶手電梯方向時,看見有磗頭掉下,兩分鐘後看見被告,於是上前截停,但沒有指控磚頭與被告有關。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被告周敏,於前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第二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指被告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法庭記者:王永欣

被告周敏。資料圖片
被告周敏。資料圖片
周敏(右)步離法院。王永欣攝
周敏(右)步離法院。王永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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