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藏雷射筆罪成 官指攜防毒面具已料衝突有意傷人

2021-04-01 16:38

裁判官認為當時被告身穿黑衣及㩦有防毒面具等裝備,反映他預料衝突情況。資料圖片
裁判官認為當時被告身穿黑衣及㩦有防毒面具等裝備,反映他預料衝突情況。資料圖片

17歲汽車維修男學徒於前年聖誕節在旺角彌敦道被搜出雷射筆,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當時㩦有防毒面具、面巾等裝備,反映他知道及預料現場衝突情況,而面巾可遮掩容貌,涉案雷射筆放在背囊顯眼位置,推斷被告以雷射筆作傷人用途,故裁定被告罪成。葉官下令為被告索取多份報告,案件押後至4月15日判刑,被告還押候判。

葉官認為涉案雷射筆身有(Danger)「危險」字句,被告宋家傑必然知道屬危險品。即使雷射筆放在背囊,並非觸手可及,但仍屬顯眼位置,要取出並不困難。涉案雷射筆能遠距離傷人,而被告沒有合理辯解及合法權限擁有該筆。葉官指,即使被告被截停時現場已稍為回復平靜,但仍有大批防暴警員駐守,而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亦非重點。被告被截停位置與警方舉黑旗位置相近,當時宋身穿黑衣及㩦有防毒面具等裝備,反映他預料衝突情況。

被告於前年12月25日在旺角被警員截停,並在其背囊搜出兩支雷射筆,其中一支因沒有電而不能使用,另一支則能正常運作;另亦被搜出手套、防毒面具、金屬汽槍子彈匣,當中藏有白色膠珠。涉案雷射筆經檢驗後證實屬3B類級別,可在60米範圍使人視力受損。

辯方早前解釋,若被告有意圖傷人,便不會㩦帶沒有電的雷射筆。惟葉官不接納其說法,稱警員在搜查被告時該雷射筆沒有電,但並不等於一開始已沒有電。

控罪指,宋家傑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旺角彌敦道 678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王永欣

旺角當日有示威衝突情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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