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毀何君堯辦事處遭兩度覆核刑期 上訴庭裁定原審犯錯還押候判

2021-03-31 16:55

示威人士前年元朗「721事件」翌日到荃灣荃豐中心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辦事處大肆破壞。資料圖片
示威人士前年元朗「721事件」翌日到荃灣荃豐中心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辦事處大肆破壞。資料圖片

不少示威人士在前年元朗「721事件」翌日到荃灣荃豐中心的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辦事處大肆破壞,打破玻璃牆的加拿大籍男學生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毀壞控罪,裁判官溫紹明最初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獲批後,溫官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仍不滿刑期過輕,今早到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溫官沒有認真處理案件的背景及處境,例如沒有特別考慮涉案日期及地點。

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原則犯錯,判刑明顯過輕,故撤銷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現把案件押後至4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被告需還押候判。

患過度活躍症的二十歲男學生朱沛恆,承認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豐中心,損壞屬於何君堯辦公室的玻璃牆。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指,涉及社會背景的刑事毁壞案件,應以阻嚇、懲罰和保護公眾為依歸,被告的個人因素實屬微不足道。涉案商場人流多,現場環境狹窄,沒有人受傷只是僥倖,而和平集會一旦發生衝突,便會造成互相鼓勵及煽動的漣漪效應,令現場情緒高漲,吸引他人加入衝突。如果何君堯議員或其助理或不同政見人士當時到場,相信爆發衝突的機會高。

蕭續指此類案件難以偵查,示威者均蒙面撐傘,該事件最終只能成功拘捕兩人,涉案被破壞的玻璃牆維修費用亦多達三萬元。蕭認為判以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由於最初朱認罪後初判12個月感化令後,卻在一個月內涉嫌參與旺角「九龍大遊行」的非法集結,蕭建議上訴庭改判拘留式刑罰,如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等。

代表朱沛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朱患有過度活躍症、亞氏保加症、心博過慢症,朱曾指自己案發前並沒有打算作出破壞,案發時只是因高漲氣氛而犯案,現向何君堯議員致歉,並承諾以後只會以合法途徑表達政見。潘建議上訴庭即使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亦不應干預判刑,而且兩次的覆核刑期過程令朱身心俱疲,認為如需加刑可考慮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同時執行,例如施加宵禁令、需到警署報道等,平衡懲罰及更生需要,同時限制其人身自由。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3:24
更新時間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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