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嚇受害人簽約付款 6健身室職員判囚9至20個月不等
2021-03-25 19:15
兩間健身中心的6名職員因銷售健身服務期間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部分職員亦同時因非法禁錮、普通襲擊和盜竊罪被裁定罪成。6名職員今日分別被判處監禁9至20個月不等,同時被法庭下令向案中8名受害人賠償共約27萬元。在案件中,8名受害人總共被騙54萬元。
案件是首宗於區域法院審理的不良營商手法案件,而判處的監禁刑期亦是《條例》自2013年7月修訂以來,同類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海關歡迎法庭的裁決,是次判刑極具阻嚇作用,當中的監禁判刑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並對業界的不良份子作出清晰明確的警示。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兩間分別位於旺角和油麻地的健身中心有職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健身服務,迫使顧客購買健身服務合約。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兩間健身中心的職員在街上誘使8名受害人前往位於商業大廈的健身中心,並指他們已簽署健身服務合約。職員遂向受害人施壓,迫使他們提供銀行戶口資料和餘額,即時以現金、信用卡或戶口轉賬等形式繳付有關合約的費用,其中涉及單一個案的最高合約金額超過24萬元。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如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觸犯《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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