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結】代表黎智英大狀批評控方指控眾被告「共同犯罪」屬混淆視

2021-03-16 17:31

林芷瑩(右)指黎智英「共同犯罪」遭駱應淦(左)馬上反駁控方。 
林芷瑩(右)指黎智英「共同犯罪」遭駱應淦(左)馬上反駁控方。 

壹傳媒黎智英與8名民主派人士涉嫌於前年8月18日民陣集會後帶領群眾遊行到中環遮打道,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候判,其餘被告均否認2項明知而參與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受審,上周三被裁定表證成立。控方大律師林芷瑩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時反駁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黎智英雖無參與制訂遊行安排或宣傳,但仍屬「共同犯罪」,遭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質疑控方自開案至今從未提及「共同犯罪」原則,法官胡雅文回應指本案眾被告本來已共同被控。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重申結案陳詞指黎智英並未參與策劃遊行路線、宣傳活動或公開發言指示群眾,亦非民陣成員,沒有參與準備活動,黎智英當日僅手持直幡與泛民議員一同走在隊伍前列,故難言黎智英組織遊行。林芷瑩引述案例提到「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解釋控方案情中從未指各被告均參與了所有犯罪情節,眾被告可以分工合作,黎智英只負責了領導遊行角色,故仍屬「組織」遊行行為。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馬上反駁控方自開案至今從未提及檢控會依賴「共同犯罪」原則,胡官反問眾被告本就已「共同被控(Jointly charged)」或一同參與同一件事情。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控方引述余若薇辯解——法庭應平衡社會及個人利益——反駁指《公安條例》正用以保障社會,若有人違例而不執法,《公安條例》將成「無牙老虎」,變相鼓勵市民違法,無視警方及上訴委員會的反對決定。

余若薇再反駁余若海,指因具體案情不同,本案中沒有出現不良行為,故不能直接引用終審法院判詞來說明執法行動具正當目的和之間有合理連繫,來回應行動不合比例的違憲質疑。

同樣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批評林芷瑩指控眾被告「共同犯罪」屬混淆視聽,解釋「共同犯罪」須包含眾人合謀及執行2部份,但並非建基於證據,不能看見數人共同行事便反推論眾人合謀,忽略犯罪意圖。蔡維邦續指案中無證據顯示眾人合謀,只能顯示眾被告一同從會場紅色帳篷步出,故在缺乏合謀證據下,林芷瑩指控並預設眾人「共同犯罪」屬混淆視聽。

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結案陳詞指案中關鍵有二,法律上集會中眾被告的角色及活動組織人面對限制逼不得已下需要疏散群眾的合理辯解。戴啟思解釋被告領導群眾的共同目的為安全疏散,安全地帶領眾人至附近港鐵站。群眾因理解警方不反對維園集會,故會跟從民陣相關安排,民陣亦因此背負責任確保公眾安全,雖然遊行遭警方反對,但組織者需因時制宜,遂安排眾被告帶領群眾離開維園,道理正如警方指示當維園球場滿載了與會者,便可以安排群眾到中央草坪,同樣出於因時制宜,眾被告逼不得已。而警方期間一直與民陣溝通聯絡,但從未反對、糾正或警告民陣的「流水式」安排,故可構成法律基礎支持被告行為。

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大律師布穎琪結案陳詞以半杯水引喻,既可說成半空,亦可說成半滿,提醒法庭須基於毫無合理疑點方能定罪,如現場集結未能肯定是遊行,或未能排除屬疏散,法庭應該判處被告無罪,同時辯方毋須證明具合法辯解,反而應由控方去否定被告的合法辯解。

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

案件明日續審。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2:42
更新時間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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