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高院准何啟明、施德來及李予信保釋 張可森續還押
2021-03-15 19:53
47名民主派人士涉去年參與「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1人獲准保釋遭律政司覆核決定。11人分為3組,當中鄭達鴻、彭卓棋、黃碧雲及柯耀林上星期已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批准保釋。杜官今日將於高等法院繼續處理最後1組張可森、何啟明、施德來及李予信的保釋覆核。高院批准何啟明、施德來及李予信保釋,張可森則續還押。
律政司續由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代表,張可森則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杜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撤銷張可森保釋,須續還押候訊,書面理由擇日公布。離席時旁聽眾人揮手道別,張可森拉下口罩,向妻子說道「我愛你」,其妻子傷心地低頭轉身離開。
何啟明約於上午10時40分出庭,精神不俗,女親屬向其揮手,何啟明點頭回應。何啟明由大律師查錫我代表。杜官短暫休庭以待查錫我索取法律指示。杜官重新開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批准何啟明保釋,駁回律政司覆核申請,書面理由擇日公布。何啟明用耳機聞訊後雙手合十致意。下午約5時44分,何啟明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未有發言便登上私家車離去。
何啟明保釋條件包括3萬元現金擔保,其姨媽及教會牧者各以5萬元作人事擔保,每星期一三五日晚上6時至9時到深水埗警署報到。
另外保釋條件包括:
(1)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2)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的行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3)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辦的任何選舉;
(4)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各級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5)不得離港;
(6)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7)居住在報稱地址,若住址有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8)晚12朝7的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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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下午12時32分,被告施德來出庭,狀甚輕鬆,與何啟明姨媽相互握拳鼓勵。施德來由大律師梁漢褀代表陳詞。
案件下午2時許重開,梁漢褀代表施德來繼續陳詞。施德來妻子等人到庭旁聽支持。杜官考慮過後,宣佈批准施德來保釋,律政司覆核申請被駁回,擇日公布書面理由。施德來夫婦聞判點頭,表現平靜,施德來妻子向親友豎起拇指示意。
施德來離席不禁落淚,以紙巾拭眼,雙手合十感謝律師團隊成員,又與數名隔著玻璃擊掌,妻子則遙舉拇指示意,施德來最後向旁聽人士微微鞠躬。施德來離開法院時同樣未有接受訪問,僅向鏡頭雙手合十鞠躬致謝,並在傳媒要求下與妻子相擁,及後登車離去。
施德來保釋條件包括10萬元現金擔保及妻子10萬元人事擔保,每星期一三五日早上9時至中午12時到油麻地警署報到。
另外保釋條件包括:
(1)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2)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的行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3)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辦的任何選舉;
(4)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各級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5)不得離港;
(6)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7)居住在報稱地址,若住址有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8)晚12朝7的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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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予信約下午2時53分最後一位出庭,表現平靜,律師團隊成員上前比加油手勢為李打氣。李予信與其他前公民黨成員被告譚文豪及郭家麒一樣,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聽畢雙方陳詞後,杜官決定批准李予信保釋,駁回律政司最後一個覆核申請,為「35+」初選案中第11名獲保釋被告,書面理由將擇日公布。
李予信保釋條件包括10萬元現金擔保及其母10萬元人事擔保,每星期一三五日晚上6時至9時到青山警署報到。李予信及家屬聞判時紛紛互相點頭。散庭後李予信向家人及律師團隊舉拇指和合十致意,又除下口罩神情輕鬆面露笑容,抹一抹嘴臉。最後一名獲擔保的被告李予信在約晚上7時50分離開法院。
另外保釋條件包括:
(1)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2)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的行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3)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辦的任何選舉;
(4)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各級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5)不得離港;
(6)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7)居住在報稱地址,若住址有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8)晚12朝7的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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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8時派籌前,高院約有百名市民排隊取籌旁聽,當中包括民協區議員譚國僑,早前獲保釋的楊雪盈,以及兩名外國領事亦有到庭旁聽,包括歐盟駐香港辦事處副辦事處主任韋理斯,以及瑞典駐港領事館副總領事雷博恩。
獲准保釋遭覆核的11名被告包括鄭達鴻、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譚文豪、施德來、張可森、伍健偉、郭家麒、柯耀林及李予信。
法庭記者:陳子豪、張旭珊
建立時間09:09
更新時間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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