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拘捕】47人3日無沖涼換衫 法官拒絕被告更衣:我諗有啲困難

2021-03-03 10:52

黃之鋒、胡志偉及戴耀廷由囚車送往法院。
黃之鋒、胡志偉及戴耀廷由囚車送往法院。

47名組織或參與2020年民主派初選的人士,因涉嫌干犯「串謀顛覆國家罪」遭起訴,案件今日踏入第3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各被告連日來透過辯方大狀向指定國安的總裁判官蘇惠德申請擔保,創下香港司法史上的壯舉,目前仍有8名被告未作保釋申請陳詞,包括施德來、朱凱廸、伍健偉、陳志全、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及余慧明。聆訊將在中午12時展開。料今午會就保釋作出定奪。

有辯方大律師昨表示,被告席非常擠逼和焗促,楊雪盈、林景楠、譚凱邦及梁國雄周一午夜先後感到不適送院治理。除楊雪盈外,其他3人昨午均已先後出院,重返法庭應訊。另外代表徐子見的大律師李少謙庭上又透露徐子見健康欠佳,胰臟有問題,並患有糖尿病,被捕後因未能注射每日兩支胰島素故暈倒入院,故缺席聆訊。

身為大律師的被告劉偉聰昨自行陳詞時,指個人「污糟邋遢,衣冠不整」,因為「3日無沖涼,3日無洗頭,3日無換衫,原來失去自由係會褫奪埋個人衛生」。

戴耀廷代表大律師張耀良臨休庭前提出有被告向家屬反映因連日上庭而3日未有更衣,衛生惡劣,大律師黃瑞紅反建議今早騰空時間讓被告在院舍梳洗。

曾任職懲教處的查錫我分享經驗指因需時檢查符合程序,家屬難以短時間內送衣物予各被告。

有辯方律師再次提到,被告連替換內衣褲的機會也沒有,「係衛生問題」。有辯方律師向法庭申請,讓家屬經懲教署將衣物交給被告更換。蘇官指「我諗有啲困難,(向被告)送遞要透過一般程序,有咩問題出現、佢哋要負責。」

有辯方大律師提出另一處理方法,讓被告獲「短暫擔保、一個 break」,蘇官表示「你有啲創意,但相信唔會(批准),佢哋(被告)有既定程序,有啲事發生咗,佢哋要負責任」。

蘇官表明難以干涉懲教安排。「聽日我哋遲啲開啦,我俾啲時間佢哋留喺院所梳洗」。

47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彭卓棋、岑子杰、毛孟靜、何啟明、馮達浚、劉偉聰、黃碧雲、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施德來、朱凱迪、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岑敖暉、王百羽、李予信及余慧明。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法庭記者:陳子豪 張旭珊

戴耀廷再由囚車押往法院。
戴耀廷再由囚車押往法院。
黃之鋒步上囚車。
黃之鋒步上囚車。

胡志偉等人步上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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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市民排隊進入庭內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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