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畢業生咬斷警員手指 裁定4項罪成即時還押

2021-02-24 14:37

被告杜啟華。 張旭珊攝
被告杜啟華。 張旭珊攝

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期間有警員在制服示威者時,疑遭24歲港大畢業生、現職法律行政人員咬斷右手無名指,事後需休養逾年,港大畢業生早前否認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蓄意傷人4罪受審。法官陳仲衡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被告須即時還押。

陳官裁決指案發時L4及L5樓層站滿示威者,粗言辱罵警員,被告在扶手電梯上向商場中庭投擲雨傘,令環境持續混亂,明顯是粗暴、具攻擊性和威嚇性及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不折不扣屬擾亂秩序的行為」,必然會使現場示威者更激動或仿效,肯定被告有意圖透過該行為激使當時不滿警方的人士施襲,必然導致實際或相當可能的人身或財產傷害,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成。

陳官續指受襲警員葉卓軒證供與呈堂片段吻合,信納其感覺背部及後頸3次被打中的證供可信可靠且為事實,而當時除被告外無他人施襲,故其唯一且無庸置疑的推論為被告以長傘打中葉,裁定其襲警罪成。

陳官又信納高級警司梁子健證供,可信可靠,其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離開商場時手指痛及腫脹,1年後尚未完全痊癒,屬嚴重傷害,而當時無他人向其施襲,且傷勢嚴重,梁子健不可能弄錯,故認為梁子健以右手擋格被告雨傘襲擊致右手無名指被擊中合情合理,與影片吻合,裁定被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

就最後1項控罪,陳官信納事主偵緝警長梁啟業證供可信可靠,指被告逃避追捕時,被事主等3名警員拉後,事主以壓點控制方式嘗試制服被告,用右手按其人中,無名指意外伸進被告口內,遭被告咬噬,造成粉碎性骨折。陳官拒絕接納辯方傳召的專家證人袁醫生證供,認為其證供既不客觀亦有欠持平,指控方專家證人余醫生意見合理,認為辯方提出被告咬噬反射「只是一個幻想的可能性」,並排除被告因驚嚇反應而作咬噬反射,又肯定地排除被告咬噬屬無意識非自主反射動作。

根據呈堂片段,陳官指被告咬噬時,事主食指並沒有按壓被告右眼使其痛楚,被告亦必然預見伸進口內的異物為警員手指,而警員向被告施以壓點控制屬合理武力。陳官又認為被告咬噬力度十分大,遠高於自保所需合理武力,被告再將頭先由右轉向左再轉右,明顯在抗衡事主縮手,排除其出於自衛,故裁定其蓄意傷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月12日下午作求情,期間被告須還押看管。

被告杜啟華被控於前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擾亂公眾秩序、襲擊警員葉卓軒、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有意圖而傷害偵緝警長梁啟業。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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