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保釋再被拒 官指沒充足理由相信黎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2021-02-23 17:54

官指需考慮黎智英會否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資料圖片
官指需考慮黎智英會否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度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一千萬元保釋,律政司不滿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李官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黎智英上周四再向另一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申請保釋被拒,彭官今午頒布書面理由,法庭需作出任何涉及預測及衡量日後風險的決定,而考慮保釋申請時不能只考慮黎重犯同類行為的可行性,亦考慮黎會否繼續實施「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故最終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在保釋外出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在聆訊時建議增加保釋條件,例如黎智英承諾終止家中網絡服務、限制到黎智英家中探訪的訪客人數、限制訪客逗留時間等,而不得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或留言等保釋條件,亦能有效防止黎智英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黃亦指律政司聲稱黎有可能在保釋期間,指使或影響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說法不合情理。律政司則指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在保釋外出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黎智英一方提出的保釋條件未能完全防止黎智英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且實施有關保釋條件亦有相當的難度。

彭官在判詞中重申本案法律原則,《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指明:「不得准予(被告)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終審法院亦裁定《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對規管批准及拒絕申請的規則和原則,衍生了一個特別例外的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更嚴格的門檻要求。 法官首先需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官需考慮席前所有相關資料,當中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等,需要時再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所列出的有關因素。

彭官在判詞中指出,警方在上周處理保釋申請前向法庭呈上兩份新書面陳述書,一份是關於黎智英涉案的財政交易資料,另一份則指黎智英因涉與其助理Mark Herman Simon、律師男助理陳梓華、李宇軒、劉祖廸等人,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在2021年2月16日在獄中再次被捕。

彭官指,終審法院已裁定「所有保釋決定均需衡量日後的風險」,她在處理本案時首先考慮到席前所有相關資料,再考慮保釋條件的有效性,然後考慮申請人黎智英的個人背景、財力資源、人脈關係等。現階段雖然不適合詳細分析涉案證據,黎智英承諾不接受所有形式的訪問,不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或留言等保釋條件,只是本案考慮因素之一,但考慮保釋申請時不應只考慮黎重犯涉案行為的可行性,而是需要考慮黎會否繼續實施「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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