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保释再被拒 官指没充足理由相信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

2021-02-23 17:54

官指需考虑黎智英会否继续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资料图片
官指需考虑黎智英会否继续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资料图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港区国安法》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度获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批准以一千万元保释,律政司不满决定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撤销李官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决定。黎智英上周四再向另一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申请保释被拒,彭官今午颁布书面理由,法庭需作出任何涉及预测及衡量日后风险的决定,而考虑保释申请时不能只考虑黎重犯同类行为的可行性,亦考虑黎会否继续实施「任何」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故最终认为没有充足理由相信黎在保释外出期间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在聆讯时建议增加保释条件,例如黎智英承诺终止家中网络服务、限制到黎智英家中探访的访客人数、限制访客逗留时间等,而不得在线上或线下发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意见或留言等保释条件,亦能有效防止黎智英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黄亦指律政司声称黎有可能在保释期间,指使或影响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说法不合情理。律政司则指没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在保释外出期间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黎智英一方提出的保释条件未能完全防止黎智英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而且实施有关保释条件亦有相当的难度。

彭官在判词中重申本案法律原则,《国安法》第四十二(二)条指明:「不得准予(被告)保释,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终审法院亦裁定《国安法》第四十二(二)条对规管批准及拒绝申请的规则和原则,衍生了一个特别例外的情况,为保释申请加入更严格的门槛要求。 法官首先需考虑有没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法官需考虑席前所有相关资料,当中包括可施加的合适保释条件,以及在审讯中不会被接纳为证据的资料等,需要时再参考《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2)条所列出的有关因素。

彭官在判词中指出,警方在上周处理保释申请前向法庭呈上两份新书面陈述书,一份是关于黎智英涉案的财政交易资料,另一份则指黎智英因涉与其助理Mark Herman Simon、律师男助理陈梓华、李宇轩、刘祖廸等人,谋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在2021年2月16日在狱中再次被捕。

彭官指,终审法院已裁定「所有保释决定均需衡量日后的风险」,她在处理本案时首先考虑到席前所有相关资料,再考虑保释条件的有效性,然后考虑申请人黎智英的个人背景、财力资源、人脉关系等。现阶段虽然不适合详细分析涉案证据,黎智英承诺不接受所有形式的访问,不在线上或线下发表任何文章,不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意见或留言等保释条件,只是本案考虑因素之一,但考虑保释申请时不应只考虑黎重犯涉案行为的可行性,而是需要考虑黎会否继续实施「任何」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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