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劉家棟阻差辦公 上訴得直由囚1年減至8月即時服刑

2021-02-23 10:45

劉家棟上訴得直獲減刑。資料圖片
劉家棟上訴得直獲減刑。資料圖片

在反修例事件中首名罪成判囚的註冊社工劉家棟,涉在前年示威衝突中,手持社工證要求警方給予時間讓人群散去,期間被指擋在警方防線前,以身體撞警員防盾,阻礙警方推進。劉家棟去年6月被判阻差辦公罪成,判監1年。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黃崇厚法官今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駁回其定罪上訴,而其刑罰上訴得直,監禁刑期由1年減至8個月,劉家棟需即時服刑。

黃崇厚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如果一‍個人所做的事增加了警方履行職責時的難度,便足以構成「阻撓」,而警員在情況所須時有權使用武力,但所用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執行職責的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法庭不能忽略了當時的嚴峻實況和警員保持陣勢的重要性,而黃官認為劉家棟當時擋在警方防線前,後退步伐明顯比在推進的警員慢,故劉明顯是想警員慢下來,黃官認為劉的做法並沒有道理。

黃官指辯方稱劉當時只是想警方稍緩行動,以讓人群可以安全散去之說,並不令人信服,更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客觀而言只是過份奢望,皆因人群會自行離開之說沒有實質根據,而劉的行為只會阻撓警方行動。黃官指警員當時對劉採取行動是合法有據,同時不認為有證據顯示期間有警員在不正當地執行職務。黃官指劉雖然是一名社工,但其行為不應該又無必要,以常理判斷下構成對警員的阻撓,而且劉的衣服印有「社工造反,抗命無罪」的字眼,並非以中立身分在場進行社工工作。

黃官審視整體證據後,認為定罪穩妥,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定罪原判。黃官指劉的行為相當程度影響警員在嚴峻環境下執行職務,對在場非法集結的人起了鼓勵作用,不能忽視劉的行為之潛在效果,以及延誤警方行動帶來的風險。劉沒有用武,沒有顯示對警方有惡意,沒有令警員陷入即時危險,行為為時不長也不激烈,但黃官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完全不能充份反映本案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故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無可避免。黃官平衡各方考慮因素並考慮劉初犯,認為監禁8個月已能反映本案的整體情況和劉的刑責,故判處劉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1年減至8個月。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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