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刘家栋阻差办公 上诉得直由囚1年减至8月即时服刑

2021-02-23 10:45

刘家栋上诉得直获减刑。资料图片
刘家栋上诉得直获减刑。资料图片

在反修例事件中首名罪成判囚的注册社工刘家栋,涉在前年示威冲突中,手持社工证要求警方给予时间让人群散去,期间被指挡在警方防线前,以身体撞警员防盾,阻碍警方推进。刘家栋去年6月被判阻差办公罪成,判监1年。他不服定罪及刑罚上诉,黄崇厚法官今在高等法院宣读判词,驳回其定罪上诉,而其刑罚上诉得直,监禁刑期由1年减至8个月,刘家栋需即时服刑。

黄崇厚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如果一‍个人所做的事增加了警方履行职责时的难度,便足以构成「阻挠」,而警员在情况所须时有权使用武力,但所用武力不得大于为达到执行职责的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法庭不能忽略了当时的严峻实况和警员保持阵势的重要性,而黄官认为刘家栋当时挡在警方防线前,后退步伐明显比在推进的警员慢,故刘明显是想警员慢下来,黄官认为刘的做法并没有道理。

黄官指辩方称刘当时只是想警方稍缓行动,以让人群可以安全散去之说,并不令人信服,更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客观而言只是过份奢望,皆因人群会自行离开之说没有实质根据,而刘的行为只会阻挠警方行动。黄官指警员当时对刘采取行动是合法有据,同时不认为有证据显示期间有警员在不正当地执行职务。黄官指刘虽然是一名社工,但其行为不应该又无必要,以常理判断下构成对警员的阻挠,而且刘的衣服印有「社工造反,抗命无罪」的字眼,并非以中立身分在场进行社工工作。

黄官审视整体证据后,认为定罪稳妥,驳回定罪上诉,维持定罪原判。黄官指刘的行为相当程度影响警员在严峻环境下执行职务,对在场非法集结的人起了鼓励作用,不能忽视刘的行为之潜在效果,以及延误警方行动带来的风险。刘没有用武,没有显示对警方有恶意,没有令警员陷入即时危险,行为为时不长也不激烈,但黄官认为判处社会服务令完全不能充份反映本案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故判处即时监禁的刑罚无可避免。黄官平衡各方考虑因素并考虑刘初犯,认为监禁8个月已能反映本案的整体情况和刘的刑责,故判处刘刑期上诉得直,刑期由1年减至8个月。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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